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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宣告死亡的“活死人”

2009-10-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复活

2003年4月1日,方然接到了杨柳的上诉状。读完,他懵了。上诉书里白纸黑字赫然写着这样一段话:“由于本人与方然从1996年失去联系,本人于2001年1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方然死

亡。法院也已经在2002年12月20日判决宣告方然死亡。”

根据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既可以是基于自然的生老病死而死亡,也可以基于法律的拟制而死亡。所谓宣告死亡制度,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是基于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之后,包括公民的配偶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从法律上说,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就消失了,不再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关系也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也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柳在上诉书里提出:她和方然的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她无须给付方然23万元人民币。

方然的脑子里一片空白,浑身颤抖起来,持续了约20分钟。

死了,死了,他已经是一个死人了,所有的权利都已失去,尽管他还活着,活生生地站在法庭上,和他的妻子打官司。

这天是4月1日。难道是个愚人节的玩笑?

他去宣告他死亡的原审法院,明明白白地看到了那份宣告自己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的卷宗里,有杨柳以配偶身份亲笔书写的宣告方然死亡的申请,有杨柳提交的派出所出具的方然因出国不归而于1998年12月9日被注销户口的证明,以及方然原单位出具的方然已于1996年在日本去向不明的证明。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1年11月28日发出了寻人公告,并刊登在了当年12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2002年12月10日,一年公告期满。法院在2002年12月20日,作出了宣告方然死亡的判决。

方然这才明白了为什么杨柳从2001年开始,便不再给自己写信,变得杳无音讯。

而他回到北京的日子,距法院作出宣告他死亡的判决,只过了3天。

他愤怒了,极大地愤怒了。他现在彻底一无所有了,没有了财产,没有了家,没有了身份,没有了户口。他只是一个活着的死人。

他没有办法接受,他也不能够接受。在离婚案的二审审理之前,他必须要做的是讨回自己作为活人的权利。

他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复活”。

2003年7月,法院裁定撤销了宣告方然死亡的民事判决。方然“活”了,但摆在他面前的种种严酷的现实问题,丝毫没有减少。在他为自己“复活”的事情奔波时,他知道了就在离婚官司审理期间,杨柳已经再婚。这时,他已经连愤怒都没有了。他忍住内心的疼痛,打起精神去往南城的一个工地。为了解决生计问题,他在一个小建筑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老板青睐他在建筑方面的经验,任命他为技术总监。

案情出现转机

 2003年8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方然诉杨柳离婚案的终审民事裁定。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审法院已撤销了宣告方然死亡的判决,但鉴于杨柳已再婚,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故方然离婚的诉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方然离婚案的判决。杨柳给付方然婚内财产23万元的一审判决,也随之撤销。

拿着判决书,方然百思不得其解,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告诉方然可以走刑事自诉,告杨柳犯重婚罪。

律师打开我国的刑法给方然看――相关法律规定:轻伤害、侮辱他人、诽谤他人、重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等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予以干预和追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能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方然要自己搜集证据,来追究杨柳的刑事责任。对于曾经深爱过的人,方然有些于心不忍。可想到自己在日本吃苦受累这么多年,到头来一无所有;想到杨柳的无情,所做的那些恩断义绝的事情,包括对自己的欺骗,方然又觉得忍无可忍。他还是走进了杨柳居住地的法院。

又是一个意外:法院以杨柳有宣告死亡判决书在先为由,不予立案。

又是因为被宣告死亡,又是因为自己曾经当过“死人”,难道“复活”了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方然觉得走投无路了。

而此时杨柳在做什么?她在自己新家的阳光房,半躺在贵妃榻上,浴着温柔的阳光,听着胎教音乐。

“小柳,今天吃水果了吗?”

全家正在为迎接新的生命做着准备。

财神很眷顾这一对夫妇,丈夫在生意上又赚了一笔。他们在石景山有了新房――2004年,他们搬进了新房,法院的管辖权随之发生了变化。但这也给方然的官司带来了转机。

2004年4月,方然再次以重婚罪把杨柳告到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杨柳的重婚罪,要求杨柳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决杨柳的重婚婚姻无效。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物质不是婚姻的全部

因为杨柳有孕在身,石景山区法院把开庭日期推迟到杨柳产后一个月的2004年12月。

这是一场特殊的公开庭审,现场的气氛很伤感。产后的杨柳略显臃肿。如果罪名成立,她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诉讼双方的律师就杨柳是否构成重婚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杨柳的律师认为,杨柳再婚的时间,是法院作出宣告方然死亡判决之后,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的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杨柳完全有权利选择再婚。

案件的焦点在于,杨柳申请对方然宣告死亡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恶意。

杨柳为自己辩护说,自己从1996年起就和方然失去了联系。她说她看不到尽头,只有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方然死亡。

而方然拿出了杨柳几年来写给自己的信,和自己从日本汇款给杨柳的凭据。这些信,曾是方然在异国艰难的黑工生涯的精神支柱;而这些寄往国内的血汗钱,现在却成了证明妻子犯重婚罪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至少在2000年9月,方然和杨柳还有密切的书信来往,这与法律要求的失去联系必须达到4年才可申请宣告利害关系人死亡的条款,有着太远的距离。

方然的律师提出,基于两个事实,杨柳构成了重婚罪:第一是被告杨柳恶意隐瞒原告方然与她一直保持联系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宣告方然死亡;第二是明知原告方然已经回国并且已经起诉与她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

方然在法庭上对杨柳说:“杨柳,我永远都不会想到,我们的重逢会是在这样的场所。我曾经以为在东京打黑工的那些日子是我一生中最痛苦的经历,我万万没有想到,比这更加痛苦的,竟然是我为之苦苦奋斗了9年的婚姻。我付出的一切都是为了你,而你却无情地践踏了我的人格、我的人生……”

杨柳那双漠然的大眼睛终于流下了两行眼泪。那应该是内疚的泪吧,如果她的良知还没有完全泯灭。但她始终没有对方然讲一句话。庭审结束,她仍是头也不回地走了。

2004年12月15日,北京石景山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柳在与自诉人方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多次收取方然汇款的事实,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方然死亡。而且在得知方然已经回国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法院一经审理判处杨柳拘役半年,缓刑一年,判决杨柳与第二任丈夫的婚姻无效。

杨柳仍然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柳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曾经引起了很多位法律界人士和法律专家的关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钱列扬评论说:“本案的被告人非常清楚自己的丈夫是健在的,并且每次都签收了这一笔一笔共计800万日元的汇款。从这个意义上讲,她不能说自己和丈夫完全失去了联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丈夫死亡是带有主观恶意的行为。而从目前所看到的相关司法解释里,针对恶意宣告他人死亡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如有些专家学者所说,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点。但是这样恶意宣告他人死亡,确确实实带有人格上的侮辱性质,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所以我觉得,有关立法部门应该注意这样的案件,可考虑立法,防止有些人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不合法的目的。”

杨柳重婚罪的服刑期满后,她向法院起诉离婚,一个月后,法院判决方然和杨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判决杨柳向方然给付15万元。

两个月后,方然收到了杨柳给付的10万元。又过了一年,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方然收到了杨柳早应当给付的5万元。

方然和杨柳这段曲折而心酸的婚姻就此结束……

岁月抹不去方然脸上的沧桑

这么多年过去了,方然在我记忆中是面容憔悴、肤色蜡黄的。后来我了解到,他在2006年年初查出了结肠癌中晚期,也就在方然历经这数场官司的时候,他已经有呕吐的症状了。2006年夏天,方然做了手术。在病痛中,他认识了一直照顾他的护士张女士。

2006年11月1日,方然和张女士举行了婚礼。我想,方然一定会感谢上帝对他的眷顾,让他找到了幸福。而在我的心中,溢满的是无限的祝福。

光阴荏苒,我因为忙于日常的采访工作,与方然的联系渐渐稀疏。我想,经历了这么多,他现在过得一定很幸福。就在我要结束这篇文稿的时候,我再一次拨通了方然的电话。

传来的却是一个出乎意料的消息。

“我又离婚了,因为我得结肠癌花了20万,等于把积蓄都花完了,所以没有钱买房子,再加上其他的因素,我们离婚了。”

我听了,久久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此时的安慰和同情似乎都是苍白无力的……

就在我静静地坐在我小小的家里小小的写字台前写这篇文稿的时候,窗外忽然传来了噼啪的爆竹声,接着小区里开进来一辆挂着彩绸和红玫瑰花的婚车,又一对年轻的爱侣成为了眷属。

瞬间,一段话涌进了我的脑海:“物质、金钱是婚姻所需,却不是婚姻的全部。每一个已经走入婚姻殿堂或正准备走入婚姻殿堂的人们,当你们在经营物质家园的时候,切莫忘记了经营精神家园,经营婚姻的感情、责任和道义。”

于是,这段话成了我这篇文稿的结尾。

(本文摘自《徐滔进行时》,徐滔著,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9月第一版,定价: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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