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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日记版权纠纷案原告王庆祥胜诉

2009-12-09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 舒晋瑜 我有话说
本报讯 王庆祥起诉同心出版社一案,近日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王庆祥是1996年6月天津人民出版社的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这一作品著作权人之一,享有著作权;被告同心社2007年9月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
中的《溥仪(1956―1967)10年日记》侵犯王庆祥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赔偿王庆祥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告同心社和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庆祥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王庆祥提出,他是经爱新觉罗・溥仪夫人李淑贤女士的合法授权,根据溥仪日记原件和溥仪手稿原件,并参阅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经过多年劳动整理、注释、汇编成书的。1996年6月,《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王庆祥和李淑贤女士一起与天津人民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书》,并将该书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王庆祥认为被告同心社未经其同意,擅自把《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中的日记正文抽出,更改书名为《〈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并将署名改为“爱新觉罗・溥仪著”,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同心社认为,其出版《〈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是经溥仪的胞弟溥任先生授权的合法出版行为。2007年,溥任先生的代理人与同心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并提供了《溥仪10年日记》的电子文档,同心社遂出版了《〈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一书。被告认为其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是溥仪先生创作的作品,不是原告王庆祥注释整理的演绎作品,因而没有侵犯答辩人的著作权。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第一,原告是否享有《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著作权;第二,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王庆祥通过整理、注释爱新觉罗・溥仪的日记遗稿而完成《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原告在整理、注释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具有独创性,是在爱新觉罗・溥仪所写的日记作品基础上产生的新的作品,王庆祥属于《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同心社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1956年后的溥仪日记正文部分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其余内容相同,应认定《溥仪10年日记》来自《爱新觉罗・溥仪日记》。

关于溥仪日记的版权纠纷,核心问题在哪里?王庆祥表示,由于溥仪写日记时并未考虑出版,因而存在诸多既要面世就必须解决的问题。比如原文无标点、无分段、缺文少字、内容分记、文序混乱,以至或涉个人以及家族隐私,加之又关联太多的历史事件、人物、大小细节等,无疑是需要整理和注释的。所以,想出版溥仪日记,就必然要遭遇两大问题:一是溥仪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授权,到底谁有整理和出版溥仪日记的合法授权?二是要对溥仪日记原件进行原始性的且能够完全达到出版要求的整理和注释,到底谁付出了整理和注释溥仪日记的真实劳动?“版权纠纷的核心,就是要明确回答这两个问题。我认为自己能够做出响亮的回答。”王庆祥说。

王庆祥在30年前选择了研究溥仪,把20世纪中国史研究的历史切口放在了溥仪生平上,走访了当年还健在的溥杰、润麒、李玉琴、李淑贤、李国雄、杜聿明等大量知情人,查阅了存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央档案馆以及东北三省档案馆与溥仪相关的大量历史档案,取得了重要而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撰写并出版了包括英、日、德、韩等语种共70余本著作。然而,由于研究溥仪的深入,惹出种种官司,也是他没有料到的。王庆祥分析说:“因溥仪日记引发的纠纷,其本质就是溥仪研究的选题,溥仪的传奇经历本身就具有稀缺性,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所以在溥仪身上引发的所有研究层面和所有研究课题都备受世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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