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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究竟意味着什么?

2010-06-16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张国刚 我有话说
邢铁教授早年师从李埏先生学习唐宋经济史,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就不时有精湛的专题论文发表,获得同行的肯定与好评。这本《唐宋分家制度》原是他几年前在南开大学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博士论文,关于这个课题,他其实已经有一系列成果出版,包括《家产继承史论》、《户等制度史纲》和《宋代家庭研究》,在我
主编的《中国家庭史》中,他还承担了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的撰写;现在这本《唐宋分家制度》是他的第四本个人专著。根据我的了解,这也是他最下心力的著述之一,前后数易其稿。

作者在这本书里提出了一个十分有意义的问题,即分家究竟意味着什么?一般人理解为财产的析分,而作者认为最主要的乃是家庭门户的传承。家庭门户如何传承呢?作者认为有三种传承方式,即男性子嗣继承人、女性继承人、养子继承人,不同的继承人的分家过程及继承门户的意义都有差异。在儿子析产承户部分,本书分为多次析分与一次析分两种不同情形,前者指父母在世之时已经分家另过,后者指户主生前从未分家的状态,对诸子财产析分的意义以及分家后各个小家庭之间的亲情关系和责任也都有所讨论。女儿财产继承问题,过去也有一些讨论,但缺乏专门的系统研究,本书把这个问题分成两个方面来讨论,首先是在有男性子嗣的家庭中,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主要方式是获取奁产陪嫁,这个问题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已经有所讨论。获取奁产陪嫁,就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给女儿留下的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主要方式和机会;在女儿直接继承家产的场合,则变成了招婿入赘的问题。这里,作者还注意到了女儿继承家业后与本宗族中堂兄弟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养子继承家产的问题,作者从选择嗣子范围、立嗣的手续和文书格式、立嗣继产和门户传承等方面,详细考察了立嗣制度的各个环节,还涉及到社会学上的拟制血亲制度。我们可以说,本书对于唐宋分家制度的研究,不仅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而且为后来研究该问题的学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讨论的学术基础,提供了一个全面认识我国历史上分家制度的框架。

家庭史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至少需要从经济史维度、社会史维度和法制史维度进行讨论,从以上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看出,作者在本书中恰恰关注到了这样三个维度。当然,本书只是选取了家庭史研究中的一个侧面,题目相对比较“小”,全书讨论的问题集中,综合概括性强,材料的选取力求精审,学理分析也很细致。虽然还不能完全说是“小题大做”,但是,这项研究至少有如下两个特点值得重视,第一,在对唐宋时期分家制度的讨论中,作者用一定篇幅追述此前的战国秦汉和此后的元明清时代的相关问题,并做简要的比较分析,以便对相关问题提取一些贯通性的认识;第二,在详细举证做实证研究的同时,作者试图对比中外历史的异同,做出一些理论分析。比如,作者从“诸子析分”绝对平均的习惯提炼出结论说,唐宋时期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既不是所谓的国家所有制,也不是近代西欧式的个人私有制,而是一种以家庭为基本物权单位、以诸子“共有”为实质内容的所有制形式;进一步又提出中国古代财产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特征是只有家庭的财产,任何个人都没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结论。过去学术界主要是从国家权力对于个人财产的侵犯来说明我国古代绝对私有权的缺失,作者则从家产继承问题上作了分析,为我们认识中国古代私人财产权的属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空间。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中的相关分析,就会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作者在结语中谈到,考察分家问题,除了家产的继承和门户传承之外,还应该考虑家学传承的问题,并将此作为下一步探讨的目标。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指出:“所谓士族者,其初并不专用其先代之高官厚禄为其唯一之表征,而实以家学及礼法等标异于其他诸姓。”家学门风的传承对于中古时期的士族来说,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期待着他这方面的论著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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