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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大举上网,谁来保护作者权益

2010-07-28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本报记者 夏琪 我有话说
龙源期刊网创办11年以来遭遇的第一个版权官司以败北告终。已经同3000多家杂志社签约取得授权的数字期刊发行企业,何以因侵权被告?龙源期刊网与杂志社签订相关协议,支付给杂志社的费用中,已包括应付给作者的稿酬。随后却因作者未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龙源期刊网而走上法庭,原因何在?杂志社有权利处置其登载文章的著
作权吗?网站是否需要进一步对此审查?

期刊数字化发展版权问题的日益突出,龙源期刊网案件令业界不得不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中国期刊协会日前在北京召开“网络环境下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研讨会”,试图通过探讨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来推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规完善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数字版权原有模式受到挑战

几年来,互联网版权立法一直是困扰行业的问题,网络版权案件纠纷的发生,其根本性原因是行业认识不足,期刊社、作者、数字内容企业对期刊数字版权存在误读的现象,而最关键的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跟不上数字化转型的步伐。目前通行的版权解决模式基本上是通过期刊社授权数字内容网站企业的模式,但这个模式开始受到了挑战,作者以未授予期刊社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期刊社和数字内容企业告上法庭,现状无一例外都是网站内容方败诉。因为著作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是需要保护的。著作权基本的精神是鼓励创新,鼓励知识创造,而且在尊重知识创造的前提下寻求各种授权的使用方式,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另一个原则是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找到这个平衡点,就能促使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向前进一步。

龙源期刊网副总裁兼总编辑穆广菊认为,龙源事件暴露了数字期刊内容产业通过和杂志社签约授权的方式受到挑战。怎样保护作者的最终权益,龙源在去年就开始在期刊社推广版权页声明方式,但是现在版权意识不是很强。穆广菊希望期刊协会一如既往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期刊界开展提高版权意识的宣讲活动。

写作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在日本生活多年的作家胡伟认为日本的版权保护方法比较可行。他说,日本有一个规定:任何期刊社或者出版社都用很高的价码一次性买断书的所有版权,包括电子版权和上万字、上亿字的复制权。“所以在没有网络的时候,日本的作家两部书可以换一栋别墅。如果非法上传就按刑事犯罪判处。中国必须实行这种机制,要不然版权保护永远是空话。”他呼吁网络版权的立法要尽快,因为中国的网络在国民生活中占有极大比重。

作家郭雪波无奈地说,作为宝塔的最底层的写作者,没法对抗洪水般的侵权。“有很多网站在传播我的作品,只有龙源期刊网给我稿费,我的《狼孩》被网站盗用,龙源为我维权,我才拿到2万元稿费。”而一个能够帮助作者维权的、非常规矩的行业何以会出现侵权问题?郭雪波认为,问题出在期刊的协议。作家给期刊投稿的时候,是自由投稿,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发表,想当然以为期刊社就代表了作家的利益,其实不然。“我建议国内任何期刊社发表作品首先要签一个合同。网络传播其实是期刊销售扩大化了,有些还是大盈利。所以我们应该赶紧立法,既然财富无限,大家分享一下,不能网络这边吃饱了,作家在喝西北风。”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网络起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他说,每个期刊社应该清楚自己有什么权利。最好跟作者约定,期刊享有信息网络、作品数字化权利。拥有这个权利以后,信息网络传输权还得付酬。沈仁干建议提供版权信息的平台,所有作品都可以到这里登记。数字化的时代,网络时代的版权问题要用网络时代数字化时代的新技术来解决。期刊社一定要注意不能够把没有的权利授予网络,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产业法规亟待完善

产业的法规亟待完善,网络出版、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应该是不同的版权概念。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认为,在互联网和数字内容产业一日千里的时代,法规需要以最快的速度跟上产业的步伐。《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是目前司法判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依据。但这个条例过于笼统,把所有的数字内容问题都归结于“信息网络传播”这样一个概念。“一期杂志的出版是集体智慧的劳动成果,还有期刊杂志品牌和公信力的烘托。没有期刊杂志的品牌影响力,作者文章的公信力和含金量就显得不那么高。这就是出版的内涵和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出版和数字出版除了介质的不同外,没有其他根本的区别。”汤潮认为,网络传播的实质是传播。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上购买了一篇文章自己阅读,这就是购买或消费行为,但如果他把这篇文章贴在论坛或通过邮件散发出去这就是传播。这样未经著作人的允许就进行传播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意图和权益。所以应该把“网络出版”“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三个概念区别开来并制定相应的法规。

期刊杂志的数字化发行不应该要求重新获得作者授权,利益的计算方式不应当根据稿酬标准支付。汤潮表示,期刊杂志的数字化发行和传统的发行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把一个出版物进行销售,只是发行渠道和方式不同。不能因为一本杂志的作者不允许网络传播而破坏产品的完整性。此外,大部分期刊的出版周期是月刊,还有很多是半月刊和周刊。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取得每个作者重新直接授权是不可能的。

确保著作权人利益不受侵犯

汤潮提出,按篇付费、透明计算是对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如果是发行,就要按照发行的概念,销了多少本,销了多少钱,作者的版税应该是多少?网络的发行销售都有非常精确透明的统计。即使网络公司同作者出现了版权纠纷,也应该按照实际的损失来统计和计算。“透明分享,按篇计费”是在数字化发展中对著作权保护和尊重的较科学的方式。理论上说,一篇2000字的文章,假如阅读一次一毛钱,100万人阅读就是10万元,百分之五十也要5万元,而且还在源源不断地销售。相对于传统发行方式中一篇文章几十元稿费的方式,这才是数字出版和数字发行给著作权人带来的革命性变化,才是尊重知识、尊重版权最科学、最合理的机制。

数字发行和网络发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的发行行为和阅读量、销售额都可以进行实时的计算和监控。当然,也有些作者和出版社可能会担心数字发行商的诚信和数字的真实性。汤潮说,作为数字发行服务商他的数据库和系统是整体的,修改了一个数据整个系统都会对不上号。除此之外,必要时还可以进行事后的核查和第三方的验证。绝大部分的网络出版和网络发行商的服务器都是由网络服务商托管的,而且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不可能进行造假。当然,为了保证数字出版商和发行商的质量,应该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和资格规范审核。这是主管政府机构可以做的。

近几年,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一直在做关于数字出版的调研,他跟很多出版人交流,大家有一个预估,认为2018年数字出版会超过传统出版。

盛大文学首席版权官周洪立认为,期刊的数字化可以扩大传播渠道,同时也要考虑期刊的版权问题,要考虑几方面的利益:首先考虑作者的权益要受到保护,他的作品被传播,有没有授权问题,有没有及时拿到收入?第二,也要保护受众的权益,即读者的权益。第三要保护出版社的权益。

《散文选刊》(下半月)主编蒋建伟提出,由于多了电子邮件投稿,很多作者都是笔名,即使发表了作品,寄出去的样刊也有相当比例被退回,获得作家授权比较困难。相关部门应该给合法经营的公司一些保护和便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王自强司长认为,作为传统期刊,要解决好网络环境,就要在行业形成一种自律和共识,权利是什么,业务是什么,这一定是公平的自愿的。可以建立一个非常完备的,在法律上站得住的,在社会上可以认可的一套链条制度。这样不管是谁使用,作为传统期刊都完全可以进行数字化传播。中国期刊协会会长石峰表示,从实际操作考虑,一是要尊重和保护权益者的权利,二是要从实际出发,应该允许有一个缓冲的阶段,允许保护的途径和模式的探索,这样有利于数字出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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