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但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本文认为医疗事故的认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实际上是让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做为鉴定人来作鉴定结论,使人身伤害的侵权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民事赔偿,这有悖于民法通则中公平、平等的原则,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文章还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赔偿原则作了有益探讨。
《上海大学学报》一九九九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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