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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发布
2001-05-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6日电从高检院和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

据悉,该规定涵盖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分管的全部77种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除外)、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除外)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和补充修改的相关犯罪的追诉标准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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