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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龙泉市委书记夏广廉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1-06-17 来源:光明日报 纪正 我有话说

新华社杭州6月16日电原浙江省龙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广廉受贿案近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决定维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夏广廉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国库。

原龙泉市委书记夏广廉,在1994年4月至1998年4月间,利用先后担任丽水市(现莲都区)市长、龙泉市委书记职务便利,在龙泉公园路开发等项目上多次为他人谋利益,先后5次收受原丽水市丽光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原丽水市三胞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等人的贿赂总计人民币14万元。

浙江省高院认为,被告人夏广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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