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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该如何赔偿

2001-07-0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易运文 我有话说

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小朋友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是比较常见的事故。发生了这类伤害该如何处理和赔偿?这在法制观念日渐成熟的深圳人当中,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各界人士广为关注的话题。

最近,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畈田小学校园内,发生的一桩因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引起的纠纷,就是一桩颇具典型意义的例子。

5月28日下午第一节课后,四年级(2)班学生方阳诚在操场附近的小商店买雪糕,在校园内被正好到该校送货的货车倒车时撞倒。待医院救护车赶到时,发现该学生已经死亡。

方阳诚的父母得知10岁儿子的死讯后,悲痛欲绝。父亲方超向校方提出了赔偿528万元的要求。而校方仅愿意赔偿给方超10万元。校方认为,虽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528万元的赔偿数额太高,校方无法接受。方阳诚的死是突发性事件,还牵涉到肇事方与校方各应该负多少责任的问题,因此,学校认为,赔偿金额应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进行判决。

而方超夫妇认为,提出528万的赔偿数额是有一定依据的。它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部分。其依据是:方阳诚的死亡责任完全在校方,是校方管理不善、抢救不力造成的。另外,方超60岁才得子,今年已经71岁,孩子是夫妻的命根子,其心理受伤害的程度是无法估量的。

发生在深圳市一家企业办的幼儿园的例子也颇有代表性。这家幼儿园的一名小孩的耳朵在园内不小心被磕破了一道口子,园方当时就将小孩送到医院去治疗。医生在伤口处缝了几针后,作了一些包扎,就将孩子送回家了。小孩的伤口很快愈合了。幼儿园的领导高度重视这件事,不仅将值班的老师作了处分,还多次到小孩家里赔礼道歉,所有的医疗费用也是由幼儿园负担的。但家长仍然对幼儿园的处理不满意。提出园方要赔偿他们5万元钱。园方认为,因为小孩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事故,幼儿园可以酌情给一点补偿,但要价太高,园方负担不起,另外赔偿5万元的要求也缺乏根据。园方无奈,最后只好提出要家长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决定赔偿数额多少。但家长又不愿去法院打官司。

一家幼儿园的园长对记者很感慨地说:“现在办幼儿园真难!家长疼自己的小孩我们能够理解。但小孩受了伤也不能向幼儿园漫天要钱呀!目前我们办幼儿园感到最头痛的事就是无法可依。我们希望这样的法律能尽快建立起来。”

不少老师和学校领导向记者反映,学生在校园内受了伤害,学校要尽快对学生进行救治,并负担医疗费,这是应该的;在合乎情理的基础上对家长作一点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大多数家长遇到这类事,都能与学校很好地配合,使问题得到圆满的处理。但也有一些家长却不够通情达理,甚至无理取闹者也有之。趁孩子在学校受了伤,向校方提出许多不着边际的赔偿要求,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就要把学校名声搞臭、搞坏等等。给学校领导和老师的心理带来了很大压力。对此,这些学校的老师和领导都强烈呼吁:必须尽快制订有关法律,对学生在学校内不小心受到了意外伤害,学校和家长各应当担负什么责任,负担多少赔偿,都应在法律上界定得一清二楚。如果对这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都是真正按法律条文处理的,对处理结果,双方的心理可能都容易得到平衡,就不会留下太多的后遗症。

一些家长则认为,只要学生是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就要担负责任。因为这多少跟校方管理不善有关。如果是学校教师失职,对学生照看不好造成的伤害,就更要担负赔偿责任了。

一些学校的老师和领导也表示,对于家长正当的要求,学校一定要承担责任,不能推诿敷衍,要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并采取实际措施解决,让家长满意。而对那些无理取闹的要求,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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