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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转变

2001-07-10 来源:光明日报 曹明德 我有话说

现实世界中存在着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伦理学对这两种关系的不同回答,导致了伦理学的重大分野,并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等不同类别。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超越是伦理学从人际伦理到环境伦理的发展,而从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飞跃,则是环境伦理学的一次变革。

从人类中心论到非人类中心论的飞跃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伦理观: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代理,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主张把“己欲立而立人”的道德律令推广应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人类中心主义被认为是导致这一危机的罪魁祸首。以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和深层生态学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作为这些运动的成果,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再从动物扩展到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至大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如果说“摩西十诫”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一代伦理规范),“金规则”(语出《圣经·马太福音》:“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是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第二代伦理规范),那么,人类的第三代伦理规范则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发展历程表明,道德共同体范围不断扩大。非人类中心论所主张的“道德应包括人和大自然之间的关系”,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是从人际伦理学到环境伦理学的革命。伴随着这场变革,人们经历了一个逐渐摆脱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主义、物种歧视主义枷锁的过程。正如一些思想家所指出的那样,当代的生态运动与废奴主义运动之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一个多世纪前人们为解放黑奴而战斗,今天环境主义者为解放大自然、废除“对地球的奴役”而奔走呼号。这种新的伦理观彻底摒弃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确立了一种新的文化价值理念,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也为法律的生态化提供了伦理学依据。

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尤其是生态中心主义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两大关系是相互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影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更深层次的因素,虽然其影响是间接的,但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不管非人类中心主义者是否愿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当他们在强调要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时,却忽略了现实世界存在着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在客观效果上,当他们强调要关注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问题时,却把人们的视线从贫困问题、社会公正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问题上转移出去。因此,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反应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对其反应冷淡,因为它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此外,这种理论从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从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飞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这三大现代环境伦理学流派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表现为在“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问题上的对立,非人类中心主义与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主要表现在“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认知上的区别,后者强调“人际公平”。尽管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被生态中心主义者批评为人类中心主义或者被人类中心主义者引为同道,但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上,是否承认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是其认知上的分水岭,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因此,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它既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也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认为,影响当代环境问题的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前者对环境的影响虽然是间接的,但它是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处理好前者的关系对处理后者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处理好两大重要关系,应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这一概念所表述的是这样的一种发展观,即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它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维持全面的生活质量,维持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避免持续的环境损害。因此,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强调公平概念,这一概念既包括代内公平,又重视代际公平。就代内公平而言,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认为人类贫富对立所显示出的不公正、不正义、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环境危机的深层根源,并强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具有优先重要性,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应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因为,当代的生态危机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对全球资源的过度占有和消耗所造成的,起源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在生态资源上的掠夺,从而造成人为的不平等。因此,发达国家既要承担相应的历史责任,也要承担更多的现实义务,包括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就代际公平而言,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在代际分配问题上应实现代际共享,避免“生态赤字”。因为,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所有成员,包括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享有和掌管的。我们这一代既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又是受托人为下一代掌管地球。我们作为地球的受托管理人,对子孙后代负有道德义务。因此,我们无权透支子孙后代的自然资源,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此外,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还要求我们必须彻底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提倡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自然观、消费方式、生活方式,以“理性生态经济人”的行为模式替代传统市场经济伦理塑造的“理性经济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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