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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学专家座谈《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08-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陈光曼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陈光曼)《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母婴保健法》的配套法规,于2001年6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日前,卫生部在京召开了“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座谈会”,与会专家说1994年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如今又颁布了《实施办法》,这是从法律高度规范了我国的母婴保健工作。我们作为母婴保健工作者应该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我们的医疗行为,为保证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作出贡献。

参加座谈会的专家们在发言中指出,母婴保健工作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的。妇女生殖健康的服务符合21世纪人类健康的需求,是符合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新需求的一种全方位的服务。《实施办法》将这种新的概念及服务内容以法律形式予以保证,反映了我国政府对妇女的关心以及我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他们说,医学模式由治病的机械医学,到预防为主的生物医学,发展到今天以保健为主、以人为本的生态医学模式。《实施办法》正是体现了生态医学模式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母婴保健服务工作者应该坚持的方向。《实施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生殖健康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医疗保健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向人民大众提供这些服务,人民群众也要相应地提高健康意识,只有这样,我们国家的母婴保健、生殖健康事业才能跟上世界的脚步,取得更大的发展。卫生部副部长彭玉在座谈会上说,《母婴保健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引下,开始从法律高度维护妇女儿童的健康。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发展我国的妇幼卫生事业,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协同工作,为母婴健康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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