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国首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法规在沪出台

2001-08-01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甘光华 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本报讯(通讯员甘光华记者谢军)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此,我国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在历经长达7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终于正式推出。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去年12月中旬,业已多次修改的《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今年5月18日,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上海市首次将听证会引入立法程序。

日前表决通过的《条例》,业内人士认为有三大突破:一是赔偿资金首次采用社会化运作。建立学校责任险,由市教委统一为学校责任投保。由平安保险公司以每生每学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350万元。二是明确了各方责任,体现了国际通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并首次明确了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明确了各方责任,有利于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条例》明确了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而一些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有的是设备年久失修。三是形成了快速有效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条例除了采用以往一般“协商———调解———诉讼”的模式外,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而且规定了资金来源。

法规出台,众望所归。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正昌表示,《条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倾注了各方人士的心力,必将对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活动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也将为国家相关立法提供探索性经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坦称,市人大花大力气,整合各方力量制定《条例》,其真正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推动学校的素质教育,而最终的目标是提高各方对学生的保护意识,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降到最低点。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