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新华社公布采编人员经营人员行为规范

2001-08-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新华社自今年初以来开展“护牌”行动,努力维护国家通讯社良好信誉。前不久,新华社制定并实施《新华社记者采访行为规范》、《新华社经营人员经营行为规范》。现将这两个“行为规范”予以公布,以便社会各界了解,欢迎干部群众监督。

新华社记者采访行为规范

一、采访活动必须出示表明新华社记者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采访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采访活动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全面、客观;

五、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六、不得借采访之机拉赞助或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私利;

七、不得接受被采访对象各种形式的礼金和贵重物品;

八、不得在接待方面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新华社经营人员经营行为规范

一、必须坚持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通讯社的声誉;

三、必须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和涉外经营纪律;

四、必须尊重、维护知识产权,同各种侵权行为做斗争;

五、不得以新华社记者、编辑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不正当手段强行推销产品;

七、不得代理虚假、违规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八、不得出卖报刊新闻版面或变相买卖书号、刊号。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