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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通告
2001-08-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8日电(记者 陈光曼 通讯员 徐廷钢、郑志君)针对近来医患纠纷频频发生并逐步向暴力事件升级的情况,卫生部、公安部8月7日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效进行,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通告指出,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家属也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应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也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出院。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尸体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同时,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此外,该通告还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通告,卫生部和公安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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