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走私猎隼案在京审结

2001-08-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8日电(通讯员 高志海、苏雅琴 记者 梁捷)一犯罪分子非法携带八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在首都机场被海关抓获。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2000年10月19日,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航班机票,未经依法申报携带八只猎隼,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开包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张怡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