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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2001-08-18 来源:光明日报 人民日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触犯法律,必受惩处。今年农历除夕,深受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精神控制的痴迷者,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诱使下,到天安门广场自焚,制造了一起触目惊心、骇人听闻的人间悲剧。其中,一人严重烧伤,当场死亡;一名12岁的未成年少女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一名19岁的女大学生烧成重伤。如今,组织、策划、煽动并实施自焚悲剧的几名被告人站到了被告席上,受到法律的严正审判。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策划和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而受审判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在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自焚,严重触犯了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些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是罪有应得。

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通过教主崇拜、精神控制、挑唆煽动等手段,残害生命,破坏家庭,扰乱社会,制造了多起犯罪案件。李洪志是天安门自焚惨案的罪魁祸首。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和呼声,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完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使人民群众免遭邪教的毒害。依法惩处从事犯罪活动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触犯法律的少数人,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帮助受骗上当的“法轮功”练习者摆脱邪教,恢复正常生活。

依法公开审判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策划者和制造者,严惩“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一次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是这一环境的法律保障。中外历史上无数事实证明,不讲法治,无法无天,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坏人就会任意横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都要遵守法律,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那些至今仍执迷不悟的痴迷者,应该清醒了。任何以身试法继续在地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轮功”分子,最终只能在法律的铜墙铁壁上撞得头破血流。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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