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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中起诉晓庆公司被驳回

事出有因兴讼 师出无名遭驳
2001-09-12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高志海 李 馨 记者 梁 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11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王建中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欠款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王建中的起诉。

北京云中天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中于今年3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6年11月4日,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晓庆公司)与郑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郑州银企)就电视剧《火烧阿房宫》的发行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王建中担任晓庆公司发行部的负责人。

1997年3月6日,晓庆公司与郑州银企签订发行电视剧《火烧阿房宫》的补充协议,对随片广告作了约定。同年5月4日,晓庆公司发布随片广告征集中的回扣、提成操作规定,并规定了发行部的超额奖励按原协议规定办理。此后王建中组成晓庆公司发行部,与全国200余家省市电视台签订了播出合同。自1997年4月22日至1997年9月28日共签订随片广告12份,合同金额总计4022.5万元,按照协议约定,晓庆公司应支付王建中发行费741万元及超额奖金380.95万元,而晓庆公司只支付77.5万元,故要求判令晓庆公司支付欠款970万元及利息3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晓庆公司发行部系晓庆公司下属的职能部门,该发行部与晓庆公司签订的《关于对发行部超额发行的奖励提成协议书》并非王建中个人与晓庆公司之间的协议;晓庆公司实施的关于《火烧阿房宫》广告征集中的各种回扣、提成具体操作规定,亦属公司对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王建中依据晓庆公司发行部与晓庆公司之间的协议及晓庆公司对下属部门的管理规定,要求晓庆公司向其个人支付该发行部应得的发行费和超额奖励,没有法律依据。王建中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了王建中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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