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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亿元人民币特大职务犯罪案宣判

2001-09-2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张传亚通讯员 洪章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20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就皱秀海、刘玫、杨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及收受贿赂特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邹秀海无期徒刑;判处刘玫有期徒刑20年;判处杨三有期徒刑14年。

此案由公司举报经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破获。

1998年10月,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中国华润总公司举报,反映其下属公司华润瑞深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玫及副总经理邹秀海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1000万元,并将该款挪用给深圳某私营公司使用。接到举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侦破。经过11个月的努力,终于将此案查得水落石出。

邹秀海于1997年7月至1998年间,利用担任华润瑞深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总经理刘玫、业务科科长杨三,以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城市车辆华北公司代理进口铝锭、氧化铝为名,伪造外贸代理合同,连续骗取本公司的远期信用证4张,共计264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9亿元),后他们与信用证受益人香港某公司相勾结,将信用证在境外予以贴现,并由该香港公司将贴现款打到深圳某私营企业名下炒作期货,造成巨额亏损。

从1997年7月至1998年,邹秀海伙同刘玫、杨三利用职务之便,分6次挪用公款累计2.48亿元。由于其中大部款项被陆续转至境外,致使1.3亿元至今难以追回。检察机关查明,邹秀海、刘玫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本田、高尔夫轿车各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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