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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01-10-1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题提示

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为更好地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但要考虑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不冲突,更要对世贸组织在下一轮多边谈判中即将或很有可能纳入保护范围的项目多作研究——

记者:有人把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根支柱,而在前两者中,也充满了知识保护问题。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问题,更显得特别重要起来。

郑成思:是的。所谓商品贸易指的是有形货物买卖。服务贸易在世贸组织的协议里指的是:跨境提供(如电信服务、网络服务);人员流动(如劳务输出);出国消费(如旅游服务);商业到位(如外国银行到中国建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确如您所说,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内容中,也充满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所作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网络服务中,一个企业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

记者:通常知识产权保护应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郑成思:世贸组织要求它的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项:版权、商标、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记、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商业秘密。

记者:我们马上就要加入WTO了,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郑成思:只能谈一些建议。比如要考虑通过立法与修法使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不冲突。这点我们已经基本做到了,但是世贸组织在下一轮多边谈判中即将或很有可能纳入保护范围的,我们则研究得太少。

例如,世贸组织在下一轮多边谈判中,可能把“生物多样化”的保护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大量我国独有而外国没有的动植物品种(包括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的保护,就属于前者;我国的中医药及中医疗法的保护,我国几乎各地均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等等,则属于后者。关注这些问题的目的,一是要争取把它们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二是一旦纳入之后,应考虑我们的立法如何立即跟上。

此外,就现有世界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而言,在《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已经提到的地理标记保护,我感到还不够。法国仅仅有几个与葡萄酒有关的地理标记,在其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中大做文章,不遗余力地强调对它们的保护。而我国有大理石、莱阳梨、金华火腿等等数不清的世界知名的可保护的地理标记,入世后要发挥这些地理标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优势、禁止他人随便使用,首先在我们自己的法律中要突出这些受保护客体的地位,加强对它们的保护力度。

记者:在程序法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郑成思: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程序法作出具体规定的国际条约。对照这一条约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上,我们还有一些明显的欠缺。例如,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世贸组织明文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提出的要求,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现有的各种知识产权单行法规中也没有这项制度。再如,对已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均应有权直接查询,我国对此尚无法律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丹麦,就曾因这一问题受到多方指责,但丹麦已经在今年4月立法增加了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如果我们不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入世后遇到具体案例时,就同样会遇到麻烦。

另外,世贸组织未提出要求,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确实需要的内容,也应当在修订中增加进法律里。例如:一大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商标权时,都规定了“禁止改换他人合法标示的商标”,对此世贸组织并无明文要求。而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以改换他人商标的方式扰乱市场的事屡屡发生。一些外国企业的销售商在我国高质量的服装产品上撕去“枫叶”商标、在高质量的油漆产品容器上涂去“灯塔”商标,然后换上外国商标再投入市场。对这些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却不能加以禁止和制裁,我们应该考虑在《商标法》中增加禁止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定。

记者:“入世”后我们还将面临许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关键在于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您对此有何建议?

郑成思:进行知识产权法的普法教育,的确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一,不要侵权,这指的是推出新产品之前,要把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产品中含有他人知识产权的,要取得许可。

第二,“入世”后,一旦外国企业诉我们侵权,应当懂得我们有哪些抗辩的余地。

第三,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的企业及个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同样可能遭到别人的侵害。要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要鼓励国人积极开发享有我们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袁隆平在我国还没有颁布《专利法》之前,就已经在美国、澳大利亚申请了杂交水稻育种技术的专利;中国石化公司在最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就某些化工技术申请了多国的多项专利,初步建立起自己的“市场保护圈”;海尔、联想等驰名商标,也开始突破国界取得国际上的承认。这些,都是较典型的“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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