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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是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对谈
2001-11-1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王燕琦 我有话说

背景

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1992年4月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了较大修改。这次对《工会法》的修改,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背景。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大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1992年底我国提出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逐步减少,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公司的不断增多,使政府、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趋复杂和尖锐。由于1992年《工会法》的部分条款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此外,如何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把工会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组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开展各种活动,也是工会工作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而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为此,必须对《工会法》作出相应修改。

及时总结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作的新经验,解决工会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趋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此外,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的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依法制止和惩处此类违法行为,以保障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使《工会法》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我国已经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且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这在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劳工公约在这方面有不少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如劳资协商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这些工会工作面临的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也需要通过修改《工会法》给予规范和保障。

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日前,本报记者就工会法修改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负责同志。

记者:这次修改《工会法》是出于什么原因,是在何种背景下进行的?

答: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改。当时,我国尚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因而,1992年《工会法》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自那时开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纯国有企业的逐渐减少,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乡镇企业的规范化,乡镇、街道企业职工数量越来越多,亟需通过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乡镇、街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国际上说,我国已经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且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都是工会工作面临的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因此,修改1992年《工会法》的必要性日益突现出来。经过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多次提出议案,《工会法》的修改工作终于被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日程。

记者:这次修改《工会法》的原则和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工会法》把握的原则有四:一是要把党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党对工会的领导;二是要使工会的职权与职责相适应,为工会发挥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创造条件;三是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经济关系的变化;四是在《工会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次修改《工会法》本着依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客观要求,总结实践经验,体现工会担负的职责与职权相适应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了全总的意见,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工会资产的保护以及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制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记者:这次《工会法》的修改是如何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的?

答: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责,既是这次修改《工会法》的重点中的重点,也在不少条文中得到了明显体现。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个主要手段,即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作了明确规定。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团结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仅如此,在一些具体的修改条文中,也都体现了突出工会维护职责的精神,加重了工会的权利和责任。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

记者:从各地报刊反映的情况看,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工会,请问这次修改对此有些什么特殊规定?

答:这次修改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针对基层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因而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这说明,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法律和工会组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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