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国务院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01-11-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第3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共26条,包括总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个条例是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条例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这个条例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质管理制度,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地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施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条例还对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对主管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