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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

2001-12-04 来源:光明日报 ■龚汝富 我有话说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缓解社会矛盾、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物质基础,常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兼并所带来的社会成员之间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但中国封建社会却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其历史蕴义值得后人深思。过去我们仅从封建专制制度本身及其专制思想文化层面去寻求其“超稳定结构”的解释,显然有失偏颇。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宋元以来所建立的日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客观公正地评价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就不难发现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通过多种渠道,由多个投入主体来兴办的:一是政府行为,即政府给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提供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如《周礼》中讲的“荒政十二策”即是政府在应付突如其来的灾害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自汉代耿寿昌创建常平仓和隋代建立义仓义米制度以来,历代政府都在常平仓下主持“调节粮价,备荒赈恤”的社会救济项目,而“民间寄纳在官”的义仓则在政府监督下直接承担着地方的赈恤责任。宋代以后,常平仓营运的内容加入了盐、茶等重要物资,经营资本增大,非常可观的一部分利息又转移到一些社会救济与抚恤事业,如养济院、慈幼局和漏泽园等等,甚至并不承担社会救济责任的其它政府机构也纷纷加入到慈善行列中来,如袁甫《湖州婴儿局增田记》便讲到“建议起于校官,取米于常平米,法曹主其事”。何梦桂《庐陵养济买田记》则谈到开庆兵兴,常平米“量移边饷,不及养济”,法曹谢昕通过廖氏讼案“纳锾赎罪,得锾买田”来维持养济院正常运转;二是自佛教传入中国后,由寺院举办的各种慈善事业。如唐代寺院设立的悲田院专门关注那些老而无依者,饥饿施粥,有病给药,死则安葬。而从悲田院这些慈善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医院”,则对灾民中的病号进行集体熬药救治,因此“医院”也是我国最早的义诊所。政府的漏泽园制度更是直接效法悲田院的义葬善举,宋代刘宰《宜兴漏泽园记》谈及创立漏泽园缘起,“以贫不能葬,远不能归者,类祖浮屠法所由来。”程《吉水县创建居养院记》中指出,在吉水县创建居养院之前,“鳏寡孤独、老者、病者率浮屠氏。”我国古代佛教寺院对社会承担了一些救助贫弱危病者的善事,这也是为什么佛教长期被士俗所依偎和认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开发利用。三是分散在各个家族中的祭田、族田、婚田、义庄、义田、义塾、贡士庄等等,在“睦族敬宗”的旗号下,对族内成员在生养、学业、贫病和婚丧嫁娶等方面遭遇困难时加以救济。自北宋范仲淹创置义田以来,名目繁多的族内社会救济的保障方式实际上分解了许多社会成员的生存风险,在一定意义上说,缓解了封建社会后期的阶级矛盾。对其赞美不绝之辞,在方志、谱牒和文人散记中比比皆是。四是到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商人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商人开始自觉地加入到捐助社会慈善事业的队伍中,并在建立与完善我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有的是通过以上三种渠道报效社会,有的则以业缘为纽带独立地开展慈善事业建设,其范围几乎包括当时社会保障水平所能够触及的每一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事业虽然因为生产力所限,总体上处于低层次水平,但其保障范围却很全面,基本上囊括了近现代社会保障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是弃婴养育。因生计所迫,父母不能养育子女以至弃之路旁,古来常有。自宋代设立慈幼局、婴儿局后,历代全婴堂、育婴堂之设史不绝书。清代雍正皇帝曾亲书《育婴堂碑文》,要求将广渠门内的育婴堂规制加以完善,号召士庶“捐资为善”,并向全国推广,严饬地方官吏切实做好弃婴养育工作,毋使坠入沟壑。而其良法美意在创建之初即已成型,如前引《湖州婴儿局增田记》中规定:首先由法曹“诘其所从来,真弃儿乃书于籍”,然后“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另外“择媪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并且规定了养育八十名弃婴及其相应的常平(财政)补贴数额。明清以后,地方官履新按临,都要仔细过问善堂设立位置,并核对在籍名单和拨补实数。这在方志中的建置、地理和赋役等内容里都有清晰记载。

二是助学济困。科举取士是我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学而优则仕也是举子们梦寐以求的人生幸事。但因为家境贫穷而辍学的优秀者,也不在少数。如何救助这些贫困学子,政府与社会都非常关注。宋元以后,政府备有学田、膏火田等公产收入作为膳廪支持。而地方与宗族内部所建立的义学、贡士庄、希贤庄、青云庄则为本地或族内贫寒子弟完成学业解除了后顾之忧。真德秀在为友人林彬作的《万桂社规约序》中便感慨自己成长深受乡人之助,因此为官后“每举辄助钱二十万”置为“义廪”,“示不忘本也。”后来姚勉《武宁田氏希贤庄记》便指出,武宁田德伦兄弟倡建希贤庄即是慕真德秀“义廪”而立。欧阳守道和文天祥为庐陵、吉水等县贡士庄所写散记,都高度肯定了它们在助学济困与振兴庐陵文化中的积极贡献。直到明清时期,繁荣的庐陵文化阵营中,贫穷子弟代有巨儒名宦,并非偶然,他们往往得益于这一善举。

三是贫病救治。无钱治病,是穷人的共同遭遇。政府和社会各界如何去拯救这些贫病者,实是从佛教寺院的善业中得到启发的。自北宋政府大力兴办义诊慈善机构后,至南宋蔚然成风,并作为地方官员重要善政加以鼓励。如高斯得《江东提刑司新创药局义阡记》“捐司存羡钱百万,创业药局。制急于民用者凡五十品,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给药以归”。吴渊《济民药局记》盛赞列圣“以民命为重”的“好生之德”,鉴于“近世天下郡国台府开设广惠局以便民服饵”,由浙西提刑在苏州买房三十五间,创济民药局,以资春疫的预防与治疗。元代汤弥昌《平江路新建惠民药局记》曾谈到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路府“设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散诸药市,月取其息以资制剂”。

四是养老善终。老有所养是每一个人都企盼的人生结局,但总有一些人因为各自的不幸而变成鳏寡无靠。自北宋崇宁年间在常平仓下设立安济坊、漏泽园后,以赡养鳏寡老人为宗旨的养济院、居养院、安济院纷纷建立。如南宋刘宰《真州居养院记》指出:“居养院以处老疾无告者,其来远矣!”而此前朱熹《江西运司养院记》讲到仅南昌延庆、崇和二门外便有多个养济院,安置老病者。全国同类善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以至吴潜《广惠坊记》惊叹“穷州陋邑犹有所谓居安、安济之所”。明清以后,虽然代有兴废,但以养济院为核心的善堂义举仍然保留完整。明代敖英《东谷赘言》记:“我朝设养院以养民之鳏寡而无告者也;惠民药局以济疾病之穷者也;漏泽园以葬无主之死者也;课守令积谷而为殿最以赈凶岁之饥者也。”与此同时,家族中的义庄、义田对本族鳏寡老人按期发放赡养费用,使其不致于流落外乞,有力地补充了政府的养老设施之不足,甚至成为养老保障最有力的社会基础。

五是理丧恤葬。中国传统文化饱蕴着悲天悯人的善德观念,死葬相恤是自孟子呼吁“仁政”以来统治阶级寻求社会安定的治道理想,北宋元丰年间政府倡建漏泽园,以示王道仁政的德泽“上昭在,下漏泉”,终于将善念变为现实,其后历代奉为定制。而民间社会的恤葬善举则随着佛教的传入,早已悄然施行。政府的主导更加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其后民间捐建的义冢、义阡和漏泽园遍布全国各地,极大地推动这项慈善事业的发展。如元代贡师泰《义阡记》便感叹:“凡孤贫无依,羁旅无归者,皆得葬焉。”明代林希逸《福州新创义阡记》在盛赞卧云庵僧人的高义时,深刻体会到“养生送死而无憾”对死者来说是入土为安,于生者来说何尝不是一大心安理得的善事呢!

六是失业救济。它是伴随着商业社会的初步形成,产生了失业风险后而建立起来的。而商人为规避包括失业在内的各种生存风险,积极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如明清苏州碑刻《布业经义公所善举碑》所议定的同业伙友之间互助救济,实是与家族血缘保障系统不同的另一个保障体系,即以业缘为纽带的社会保障,加入了失业救济的重要内容。又如道光《旅粤江西义庄条规》记载:乾隆年间江西商人在佛山建立的江西义庄,是个商人捐建的保障体系,对于流寓南粤的江西商人,有病者给予医治,歇业者给予生活补助,无法经营生计者给旅费遣返故里,死亡无以归葬者义阡;归葬者给亲属六两丧葬银和运棺费。

至此,我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其内在地包括以下三个层次:首先是建立以义庄为基础的宗族生活与互助互济;其次是建立行业内部的社会保障系统;另外是超越血缘、业缘关系而建立的区域性的社区保障系统,即由地方政府倡议而由商民共建的集社会公益事业和生、老、病、死救助于一体的保障机构。明清时各地官商共捐会馆的建立,便具有这一特征。虽然有商人贸易便利上的考虑,但往往超越了业缘关系,给旅外流寓和士子官宦提供了生活上的帮助和感情上的慰藉。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事业自宋代全面发展勃兴,反映了在以“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为特征的财产制度下,全社会在防范社会风险和救助社会弱势成员方面正面临着日益迫切的现实责任。尽管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社会保障能力偏低,但因政府重视并主导其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建立了多主体投入、覆盖范围广阔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力地矫治了社会两极分化的严峻形势,在贫富悬殊的社会成员之间粘合了一层温情的面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整合了社会资源,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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