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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 自治法意义极为重要

李鹏在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上强调
2001-12-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王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今天在北京出席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时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创立、坚持并努力加以完善的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国情要求的。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举办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云南、青海、广西、宁夏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分别就各部门、各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发言。他们在肯定前一阶段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围绕今后如何贯彻这个法律提出了各自的工作设想。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朝文还就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作了发言。

听完大家发言,李鹏委员长发表讲话。他说,党中央一贯重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我们党始终认为,民族问题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和比较,最终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建国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领导制定和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2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了修改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修改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李鹏指出,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宪法为依据,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它颁布实施17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2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这次修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完善必要的特殊优惠政策,作出了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

李鹏强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一致的。在政治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大团结,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权力。在经济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着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国家大力帮助和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在文化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作了全面规定,并把发展教育,提高各民族的素质摆在突出的地位。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李鹏强调,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当前最重要的民族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国性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这个法律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全国各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援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这是党和国家及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最实际的体现。现在国家开工的“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长江上游退耕还林工程都是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重大工程项目。他说,在“四五”普法教育活动中,宣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项重要内容。要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和少数民族的事的错误认识。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和组织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要带头学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

李鹏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可以考虑先编辑一本优惠政策汇编。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或修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已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也要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使之更加完善。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还要加强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展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何椿霖,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部分省、自治区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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