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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新在哪里

2001-12-1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吕慎 我有话说

赵学清吕慎摄影朱勇


本题提示

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已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与此前修改公布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一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的入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会遇到更多的问题,新的《商标法》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记者:新《商标法》刚刚公布,深圳已有100多家企业竞相在海外注册,您怎样看待这个现象?

赵学清:进入WTO后,可以说所有商品都已经国际化。目前,国际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是拼品牌、拼附加值,许多国外厂商进入中国前,都首先打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通道,往往是“未见商品,已闻品牌。”而我国恰恰相反,在国外,中国产品很多,但品牌却很少听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增大了保护力度。深圳百余家企业海外注册是一个信号,说明我国的企业已基本具备了对专有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WTO竞争的能力,开始走上创品牌的道路。

记者:您刚才提到驰名商标,以前我听说同仁堂、“狗不理”都曾在日本被抢注。新《商标法》对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有何意义?

赵学清:WTO中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巴黎公约》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最近欧洲法院在审理涉及彪马、佳能的侵权案时,首先对其是否是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商标法》修改以前,我国驰名商标遭到国外侵权,还得远涉重洋到外国跟人打官司,动辄花费几十万、上百万美元。而新《商标法》规定,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就可以在中国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这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

记者:新《商标法》除了您刚提到的变化以外,还有什么重大修改?

赵学清:重大修改之一是取消了必须有“主观过错”要件的规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商标侵权行为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只要发生就得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很多商标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观过错”举证困难。实际上,无过错原则也是整个WTO相关法律的一个趋势。以前,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常处于被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享受WTO“无过错原则”的规定。说明白点,就是有错想赖,更难了。

记者:许多商标纠纷无法解决还与执法力度不足有关,请您就此多谈一点。

赵学清: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要司法与执法紧密结合。WTO执法原则之一是统一性,要求执法的方式、程度都要一致。这包括时间和空间的一致。一些不法分子“风声紧了,就缩。风头过了,就干。”现在中央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保持高压态势,这就很符合WTO思维。执法空间上的不统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同样一种行为,在这里打击、在那里却鼓励,为犯罪提供庇护,这个问题很严重。其实,这些地方应当认识到,加入WTO后,别说全国要统一执法,就是国外厂商告你侵权,也得按国际法规办理。等拿到一张天文数字的判决,后悔就晚了。WTO执法的另一个原则是透明度原则,所谓“阳光执法”。案子怎么办的、结果如何,必须公开。这样可以防止执法人员的腐败。我国现在实行的案件督办制度,就是一个很积极的变化。

记者:由于我国刚刚进入WTO,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您觉得《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还有哪些应逐步改进之处?

赵学清:新实施的《商标法》和已经公布的《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与WTO的最终要求相比,我国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行政决定不能是终局。比如,我国专利申请中70%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认定这些专利是否侵权,国家专利委员会的仲裁是终局,当事人没有机会申诉。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判决才应该是终局。二是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我国还很欠缺。WTO相关法律规定“未公开信息”都应给予保护,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比如,重庆的嘉陵集团有一位工程技术人员,由于参加了与日本合作的全过程,对摩托车的关键技术以及销售方式和渠道这些核心商业秘密都很了解。但后来他被另一家民营企业挖走,嘉陵集团因此损失巨大。而这种情况在国外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可以进行诉讼的。三是对出租权的保护。知识经济条件下,计算机软件以及影视拷贝等商品都有可反复消费的特点,因此出租权就成为实现其价值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白。四是有关网上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个各国都在积极研究,美国已经审理过此类案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更有时间研究和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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