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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的法学思考

2002-01-04 来源:光明日报 董玉明 焦艳鹏 我有话说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是深入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要处理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就必须从法学角度正确认识以德治国的法学基础。

作为理念的法本身即具有德的理念

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与法是古今中外的统治者与知识分子关注和研究的重要对象。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它们虽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又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从来都是以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与实施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法学的发展历史上,一直都存在着“理想的法”与“现实的法”的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则表现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统一。其中,“理想的法”、“自然法”是人们对法所应具有的永恒的、普遍的公平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的抽象。所谓“现实的法”、“实在法”即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这一层面上的法,亦被称之为制定法,由于它是真实地存在于现实社会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规范,所以它区别于人的观念上的“法”。正是因为两者存在这样的区别,欧洲大陆各民族往往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示不同涵义的“法”与“法律”,比如拉丁语中的Jus和Lex,法语中的Droit和Loi,德语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其中Jus、Droit、Recht、Diritto和Derecho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道德理念的含义。Lex、Loi、Gesetz、Legge、Ley等词则通常只指具体规则。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人们通常认为,“法”属于理论范畴,多探讨法的理念;“法律”则属于实践范畴,多体现法的实际应用。据此,我国一些法学学者认为需要从“自然法”的观

念出发来区分“法”与“法律”,其中,“法”指高于制定法(即法律)之上并能衡量制定法善恶的某些特定标准;而“法律”只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当代中国,法本身存在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观念上作为理念的法,二是实践中作为规则的法。而观念上作为理念的法本身即具有道德理念上的意义,而且对现实运作的法律具有强大的指导意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

法的理念、道德的理念一直是生长在人类精神家园中最美的花朵。虽然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在形成、表现形式、作用机制、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丝毫不影响法与道德在理念上的一致性。

作为法的灵魂的法的理念总是在最大限度地调整作为表达它思想的法的手臂——法律——与其保持一致,从而使法律与这个社会的主流道德保持一致,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德治具有一致性的法理学依据。法律是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但它不是纯粹的技术和抽象的规范,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它是从国家的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国家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非合理、善与非善的价值判断,反映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成什么的价值取向,这些理念层面的东西不可能脱离这个社会的主流道德。法律与道德作为成长于社会主义肌体上的两只手臂,有着相同的理念基因,本应相互协助,在维持大步行进所需的平衡的基础上,表达出作为其灵魂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笔者认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两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始终主张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与权利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被打破。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取代了一元化的利益格局。各单位、各企业及公民个人均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建立在物质利益原则基础上的相互交易(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配置)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协作。因此,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就成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地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目标的道德基础。从实践情况看,笔者认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首先要承认各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或其他生产要素获得相应物质利益的合理性。事实上,这种物质利益取得的合理性也是调动劳动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其次,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其物质利益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公开、公正与公平的基础之上。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这一道德思想,恰恰是法,特别是现代法的理念所在。从实际情况看,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如贪污、行贿、受贿、制造与销售伪劣产品、弄虚作假、谋取暴利、不正当竞争等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多数是与不正确的道德理念有直接联系的。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点之一在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然而,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由于法律问题即是权利义务问题,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应当用权利与义务予以确认。由于权利与义务相比,其作为人们依法享有的可以为或不为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的资格,在互动过程中,往往具有主动的一面,这就要求人们在道德理念上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它对于市场经济法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的基本点,即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使。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局部的,个体的权利行使,应当服从整体的、社会的权利的行使。按照法学的基本原理,无论是政府权利的行使,还是企业或个人权利的行使,均应当是有限度的。那种把政府的权利绝对化、扩大化,或把企业与个人权利绝对化、扩大化的观念既不是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也不是合乎现代法的理念的。

还应当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先进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以及受国家委托进行各项管理工作的干部,对其道德水准之要求,应高于普通群众。特别是当党员与领导干部之物质利益与群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一定要“让利于民”,而非“与民争利”。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的早日形成。

总之,德与法的关系从来就是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作为理念的法本身即具有德的理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的结合点在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与权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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