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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2002-01-0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范又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4日电(记者范又)在全国大力推行计划生育30多年、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历经20多年之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终于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近日,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的座谈会上,部分在京人口学专家和计划生育工作者,怀着激动的心情畅谈学习这部法律的体会。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和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座谈会上介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7个特点:一是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是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三是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四是体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相应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五是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六是坚持分类指导。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七是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政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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