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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

WTO知识问答⑧
2002-01-21 来源:光明日报 主持人:张翼 我有话说

问:如何判定“倾销”行为?

答:判定属于倾销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来自外国的出口产品以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二是来自外国的产品对本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质性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了本国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

问:反倾销调查包括哪些程序?

答:反倾销调查包括三个步骤,分别是:申诉与立案、调查、初裁或终裁。

反倾销申诉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调查的发起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开始。在特殊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也可以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

进口方当局对申诉所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进行复查后,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进口方当局便向因倾销产品面临被调查的当事方或其它各利害关系方等发出调查问卷。

调查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对被起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工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的过程。反倾销调查一般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以后,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况应立即终止调查:一是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二是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三是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占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不足3%时,倾销产品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

初裁是指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有关当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初裁的法律意义在于进口方当局可以视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措施。终裁是指进口方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

问:反倾销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反倾销的具体措施有四种:

——临时性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采取担保的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不得高于预计的临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倾销商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投诉方国内市场出口,而且进口方反倾销调查当局对其承诺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在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出口商要定期提供执行该协议资料,并允许对资料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如果出口商违背协议,进口方当局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的征收。当最终裁定确实存在倾销,对其征收反倾销税,但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如果涉及多个出口国家或地区,应根据无歧视原则,对所有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在抵消倾销损害的期限内有效,最长一般不得超过5年。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某项进口商品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对以往进口的该商品追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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