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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搜狐官司 骤起

2002-01-3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陈建栋 我有话说

在没有任何前兆的情况下,1月24日新浪网突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对其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产品资源进行“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几个小时后,搜狐网发表声明,认为新浪的说法是“严重失实、没有根据的,纯属恶意炒作”,搜狐“将会诉诸法律手段予以处理此事”。与此同时,双方在各自的网站上推出了有关诉讼的专题,并就一系列问题进行论战。

搜狐:这是炒作

对于新浪的起诉,搜狐马上做出反应。

1月24日晚,搜狐发表声明,认为新浪的行为是“在春节到来之际,展开具有‘特殊含义’的媒体攻势”,“该媒体事件严重损害了搜狐公司的商业声誉,侵犯了搜狐公司的名誉权。”

在声明中,搜狐“严正警告新浪,立即停止这种企图转移人们对其内部管理问题关注的视线、通过公众舆论在中国网民、媒体和合作伙伴心目中降低对搜狐公司的忠诚度和信赖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紧接着,搜狐总裁张朝阳也对此事发表看法,认为“新浪的指责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新浪以如此隆重盛大的新闻发布会和在该网站显著位置以专题的形式发布此事,纯属恶意炒做,是有其自身目的的。”

值得注意的是,搜狐公司反复强调这是一次“媒体事件”,是新浪的造势行为。在声明中,搜狐列举了去年以来新浪遭遇的“王志东辞职、收费邮箱服务搁浅、阳光四通接管新浪、董事会联席主席吴征学历遭受公众质疑”等“内部管理问题”,认为“新浪此次的‘宣传创意’很难逃脱转移视线、凭空造势的俗套。”

在搜狐制作的专题的编者按里,还用这样的描述表达了搜狐对此次事件的看法:“新浪起诉搜狐,恐怕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明知此官司很可能以两败俱伤或不了了之为结局的情况下,新浪仍贸然起诉,用意不在官司输赢本身。但新浪方面若以此来制造新闻、吸引注意力,纵然可火爆一时,可引来的未必是正面的注意力。搜狐新闻中心认为应当以冷静和理性的态度来看待这一事件,并以此为契机,制定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规则,提高网络媒体公信度,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与此同时,搜狐也马上推出了标题为“黔驴计穷,贼喊捉贼”专题,与新浪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其后虽然修改了专题的标题,并撤掉了“贼喊捉贼”的漫画,但在1月25日下午发表的声明中,搜狐再次指出:“新浪网这种贼喊捉贼的做法让人极其愤概,已经背离了一个公司,尤其是一个上市公司所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诚信准则。”

另外,搜狐的有关部门也没有闲着,开始搜集新浪抄袭搜狐的证据。1月25日下午1:30,搜狐公布了经过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新浪抄袭搜狐证据”。同时还指责“新浪网在紧急删除涉嫌抄袭的内容”。

搜狐表示,即将进行法律诉讼追究当事人的一切责任。

新浪:被迫起诉

新浪在起诉搜狐的声明中说:“因对搜狐网亦步亦趋的大规模剽窃、抄袭行为警告无效,而被迫将其送上法庭。”

新浪方面的起诉要点涉及搜狐对新浪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资源产品的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新浪的代理律师同时公布了部分证据。

新浪认为,“搜狐此类严重的搭便车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新浪网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新浪网总裁汪延还指出:“互联网发展初期,行业内部难免存有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新浪网也不例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这些不规范行为,企业是否有意识地加强‘自律’和‘自我完善’。无论是在初始阶段还是现在面临的特殊时期,作为行业领头羊,新浪网都有责任与全行业共同维护有利于全行业发展的公平、规范的商业秩序。”

在起诉书中,新浪提出了起诉的四项要求:第一,停止侵权行为;其次,赔款30万元;第三,在首页上公开致歉;第四,承担诉讼费用。

与此同时,新浪网在1月24日推出了“新浪起诉搜狐”专题,详细地报道了事件的进展。在这个专题里,搜集了各大媒体关于此事的各种报道,展示了新浪方面的相关证据,列出了网民的各种评论。同时,这个专题还是双方论战的战场之一,上面不仅有新浪的各种声明,还有新浪对搜狐相关反应的回应。比如在1月25日下午搜狐反诉新浪抄袭并公布7条证据之后,新浪在这个专题上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逐条反驳。随着事态的发展,这个专题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之中。

除此之外,在新浪的这个专题里,还搜集了以前有关搜狐的负面报道,包括“e龙起诉搜狐”、“侠客行起诉搜狐”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事件已经超出了起诉本身。

网民:相煎何急

“新浪起诉搜狐”事件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业内知名人士和广大网民纷纷对此事发表了看法。现将有代表的看法摘录如下。

同室操戈,相煎何急?

2002-01-24 19:31:39发表于新浪

问题表面反映的是著作权问题,但实质上却暴露了网络新闻发展的困境。(网络新闻)从内容到形式目前急需有一种国家认定的规范。

2002-01-25 16:22:48.0 发表于搜狐

按照《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商业网站是没有采写权的,因此此次起诉的法律基础值得推敲!

2002-01-27 23:14:38.0 发表于搜狐

作为一个老网民,我对sina和sohu印象都不错,可以说,这两个公司是中国ICP的中流砥柱,我相信绝大部分网民都不愿意两家网站闹到兵戎相见的地步,这对sina和sohu、对中国ICP行业都会带来损害。衷心希望两家网站能够和平相处,即使不能相安无事,也要做到公平竞争。

2002-01-25 10:05:41发表于新浪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而在这次事件中,双方都在指责对方正在加紧删除涉嫌抄袭的网页,这是否也是违法行为?看来网站自律、守法经营还是待加强!

2002-01-27 23:26:21发表于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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