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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道德建设应借鉴国外经验

院士论坛
2002-02-01 来源:光明日报 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存浩 我有话说


1999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科学联盟在布达佩斯联合召开世界科学大会。英国核物理学家Joseph Rotblat在会上作《科学与人的价值》的演讲。他在演讲中提出:“科学家是否应该关心科学的道德以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科学家是否应该为科学研究对人类及社会环境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00年以前,近代科学诞生之初,学者们主要在实验室内从事好奇心驱动的研究。1663年,英国皇家学会成立时,形成的基本共识之一是“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将近三个世纪,科学在“超凡脱俗”的原则下形成了较为封闭的“象牙塔”。

今天,科学研究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事业之一,科学家成为社会生活中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之一。另一方面,科学技术虽使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大为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滥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精密制导武器的高度发展等严重危害。在利益驱动和竞争压力下,科学不再是完全中性和客观的事物。科学对社会、对政治的直接影响,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这些导致科学道德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科学道德的重要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在方面,科学家对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都比普通人要认识得更为清楚,公众期望科技界为保护公众的利益指出潜在的危险,并要求科学家抵制明显危害公众利益的研究;二是内在方面,科学是一种逻辑性、系统性的研究过程,科学的诚实性和严格遵循良好科学实践规则是科研工作质量的必要保证,缺乏严肃、严格、严密的作风,科学工作的质量必然受到影响,甚至走向伪科学;三是精神方面,高尚的科学道德是科学研究的精神力量。有人把世界上的科学家分为两种,一种是杰出的科学家,一种是伟大的科学家。杰出的科学家需要具有其国际承认的成果贡献;伟大的科学家首先是杰出的科学家,其次,他还必须有伟大的人品和高尚的科学道德。

1981年,邹承鲁等4位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致函《中国科学报》,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论,这次持续一年的讨论是建国以来科技界第一次自发探讨自身建设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前段时间《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的出台更是在科技界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但是,也应看到,社会上一些违反科技工作职业道德的不规范行为和不正之风也有所抬头。特别是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处于转轨时期,个别人想利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法制不健全等弱点,在科研活动中做出违背科学道德乃至违法违纪的不端行为来。

不久前,中国科学院学部考察团围绕科学道德建设,先后到达英国、法国、德国,进行了考察。

这些国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可以概括为:

(一)各国理解科学道德问题,不仅包括学术道德问题,而且包括科学伦理道德问题,后者涵盖了基因伦理道德、生态环境道德、信息网络道德等广泛的内容。近几年来,国际上对于科学本身的伦理道德的讨论越来越多,关于空间、通讯信息,尤其是生命科学中克隆、干细胞等问题,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也都在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联合国建立了5个道德委员会,包括能源、水、信息、外层空间和环境。

(二)学术道德依靠自律,但建立规则是前提。欧洲国家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提倡良好的科学实践,二是反对科学中的不端行为。在提倡良好科研实践的条例中,要求科学家有社会责任感,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同时,非常强调科研中的原始记录,要求科研原始记录中不能有任何涂改,并且要保存50年以上;还强调科学家要对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成果提出质疑,提倡科学家对成果反思;强调要承认别人的成就,善于同别人合作;规定研究成果在正式发表以后,才能向媒体公布,以避免新闻炒作使成果失真,或使经受不起同行认可的成果得以发表。

关于不端行为,欧洲国家首先强调科研人员不能假造、修改数据,不能有剽窃、欺诈行为,更不能存在“海盗行为”,即不能把别人做出的成果据为己有,包括自己学生的成果。

(三)对科学不端行为有道德伦理与法律双重约束。欧洲一些国家在处理科学家个人道德行为问题时,不仅制定了相关条例,还将条例在很多方面同法律进行比照。比如德国,他们的做法就是一旦认定有哪些不端行为,就找出适用法律给予惩处。

(四)注重防范科学不端行为。法国国家科研中心严格规定了评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义务:一是保密义务,禁止将评价其他研究人员、文章和研究计划的信息占为己用或传递给他人;二是明示原则,评审人员的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和严谨,尽量避免误解和模糊不清;三是避免干扰,评审人员应当避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及人际关系因素影响评价工作;四是道德责任,评价机构提醒评审人员关注评价结果的重要影响,必须慎重下结论。

在科研评价方面,欧洲从科研立项到加强科研成果评审等方面,与我国类似,他们都认为,过分依赖SCI影响因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法国科学院要求院士上报额外经济收入,对于额外经济来源必须上报,同时有30%要上缴。

(五)重视对青年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教育。欧洲国家普遍要求科学家在向年轻科技人员传授知识的同时,进行科学道德伦理教育。法国农业科学院所属的绝大部分单位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教育。在德国,要求对青年科技人员讲授科学道德课,各大学普遍设有科学道德课。德国马普学会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到马普学会工作时先了解何为科研不端行为,何为良好的科研实践,并要求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承担相应责任,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六)慎重处理关于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于科学不端行为,各国都强调立法,完善法制法规,强调教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般来说,全国性的科学道德委员会不负责处理具体投诉举报。如涉及严重问题,则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然后交转有关部门处理。专门调查小组成员除科学家外,还有法律人员、管理专家和其他非专业人员。对不端行为的处理一般交由基层。如德国大学专业委员会对教授的处分有3种:1.强调先对话,有的给予黄牌警告,大部分问题可以在此阶段得到正确解决;2.红牌警告,有可能提交法庭,但尽量不送上法庭;3.撤销其教授头衔。

(七)强调科学研究的社会属性,使科学回归人民。在欧洲,科学研究经费与纳税人利益紧密联系的观念比较深入人心。一些国家强调,科学家有责任使科学和公众更紧密地联系起来,科学家应该努力地宣传自己的成果和科研进展,使公众更多地了解科学。在欧洲国家,经常能看到科学家拿着印制好的宣传册上街宣传科学,做科普工作。

与国外相比,我国科技界对于科学道德问题的重视程度,对违反科学道德现象的公开化程度,有关部门对科学不端行为防范的力度等,都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建议我国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上关于科学道德伦理的讨论,我国在良好科研实践的规范方面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这对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学研究环境是有益的。

此外,科学道德必须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充实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课程,这对于提高未来年轻科技工作者的科学道德修养具有重要意义。

张存浩物理化学家。山东无棣人。1947年毕业于中央大学化工系。1950年获美国密执安大学硕士学位。1992年当选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50年代研究水煤气催化合成液体燃料有所贡献。60年代致力于固体火箭推进剂和发动机燃烧研究,参与提出燃速理论及侵蚀燃烧理论,并开展激波管高速反应动力学等研究。70年代领导化学激光研究,发展燃烧驱动连续波氟化氢、氟化氘化学激光器。80-90年代研究短波长化学激光新体系及氧碘化学激光研究激发态分子的光谱学和能量转移。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现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名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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