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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之新

2002-02-04 来源:光明日报 刘志达 我有话说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商标法于当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月25日,“2002中国商标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商标协会等单位的专家们对新商标法做了多方面的阐述,使人们对新商标法有了更多的了解。

专家们认为,这次商标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制度,健全了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适应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保护方面的要求;加大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体现了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原则,更加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

新商标法具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对商标权的确立更为公正、合理。将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享有和使用同一商标专用权。二是把商标的客体扩大到包括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内的可视性标志,并增加了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及对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标进行临时保护的规定。五是增加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亮了红灯。新商标法并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六是将禁止注册的理由区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规定属于相对理由的情形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仍然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七是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上,取消了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即只要有侵权事实和证据,均属侵权;明确规定“反向假冒”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比如某人买来他人的商品后,撤下他人的注册商标换上自己的注册商标再在市场上出售,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八是明确规定商标确权程序中所有的终局行政决定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九是在执法措施上,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增加了查封、扣押手段。在对商标侵权人的惩处上,增加了没收措施,扩大了销毁措施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行政执法机关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执法手段。十是增加了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的规定。十一是增加了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的规定。十二是在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上,商标侵权人不仅要赔偿被侵权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而且要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如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

专家们认为,新商标法已完全符合TPIPS商标保护标准,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其保护水平,将使我国逐步成为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国家之一,不仅为我国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将为维护良好的世界经济贸易秩序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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