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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意蕴

2002-02-05 来源:光明日报 王立仁 我有话说

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道德建设作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基础性工程。这一方面体现了党中央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公民个体道德在道德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认识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地位,对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民个体道德水平决定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公民是社会构成的最基本因素。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是由这个社会中公民个体的道德水平所决定的。没有公民个体的道德,便不会有社会整体的道德;没有公民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便不会有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强调公民个体道德水平对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决定作用,并不是夸大公民个体道德的作用,而是在陈述这样一个事实:在道德建设中,必须从基础入手,对公民个体来说则是要看到自己在道德建设中的责任。过分夸大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对公民个体道德水平的影响作用,往往导致公民个体放弃自己的责任:环境决定我,我无能为力,这甚至成为某些人走向堕落的“理由”。即使我们承认公民个体面对社会整体时的渺小,但公民个体总是社会的一分子,他完全能够凭借自己的道德理性和价值标准,在属于自己的天地里创造一种“花园式”环境。

公民个体道德水平决定着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水平。公民个人道德是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根基,只有具备良好的个人道德,才会有良好的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公民个人道德是公民个人的品德修养和做人原则。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都是以个人品德为基础的,是个人道德在家庭、职业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很难想象,一个公民个人道德水平低下,能有良好的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列举的“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最根本的还是个人道德品质低下,做人原则偏离社会道德轨道所致。道德是靠内心信念来维系的,个人道德作为做人的原则是靠个人内心信念维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道德才是道德的真谛。所以,我们道德建设的着力点应该是公民个人道德。

公民道德水平影响着社会的法制水平。道德和法在社会生活中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道德为法作论证,是法制的基础,法是道德的确认,是道德的保障。法靠外在的强制规范社会生活,道德则靠内心信念调节社会生活。公民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的法制水平。法律总是从道德的殿堂中走出的条款,人们制定法律,或者是把道德提升为法律,或者重新创制条款,都要经过制定者的道德审视,只有合乎法律制定者的道德观念的条款才能成为法律。合道德的未必是合法律的,而合法律的必定是合道德的。法律制定以后能否实施、实施程度如何,决定于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良知。无论是循私枉法,还是有法不依,都反映着执法者的道德水平。从法的遵守来看,道德的作用则更显突出,对法的遵守可以来自外在强制。可真正的法治则必须是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没有道德上的自觉,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法对生活的规范由于生活变化的多重性使法总是跟在生活后边打转。法总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要有道德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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