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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体系

新闻聚焦 ·《废旧家电何处去》有了着落
2002-02-0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林英)本报新闻聚焦《废旧家电何处去》一组报道见报后,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废旧家电何处去”的问题终于有了着落。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的有关人士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大量的家用电器超期服役和废旧家用电器任意处置的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能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由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牵头成立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体系协调小组已经开始工作,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体系工作已经列入日程。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面几项工作:

(一)组织对国内外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现状进行调研。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城镇和农村,抽样调查电冰箱、电视机、家用电脑的保有量、使用年限、废弃状况及未来购买意向;废旧家用电器的报废情况,现有的回收渠道、回收方式、数量及最终流向等。国外调研的内容包括:发达国家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的立法情况;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及管理情况;回收利用付费体制及政府的支持政策;回收利用方式、技术设备的研制及回收利用企业的经营状况等。通过调研,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步骤。

(二)研究制定《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及鼓励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体系,制定《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方法》非常必要,这也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初步考虑,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规定废旧家用电器必须回收利用,禁止直接填埋、焚烧,规定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消费者在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中的责任等。为了实现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良性循环,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要研究从财政和税收方面支持鼓励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利用。

(三)研究制定《家用电器报废标准》、《家用电器再生品质量标准》。这是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体系的一项必要措施和基础性工作。标准包括:每种家用电器的设计寿命期,对超过标准要求的家用电器实行强制报废回收,不得转卖,出现故障不再维修;禁止将超过设计寿命期的旧家用电器转移到乡村或他人使用;加强对城市旧货市场旧家用电器经营者的管理、培训和教育,防止报废家用电器重新进入流通领域。

《家用电器再生品质量标准》拟定从废旧家用电器中回收的铁、铜、铝、玻璃、塑料、贵重金属等再生品相应的质量标准,以规范再生品市场,促进再生品的循环使用。

(四)组织研究开发废旧家用电器处理利用技术,开展回收利用体系的示范试点。目前,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在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缺乏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利用技术。因此,要做到安全、有效地处理废旧家用电器,实现保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目标,必须有先进适用的技术作支撑。

为此,拟在了解发达国家回收利用技术现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技术,首先解决处理废旧家用电器及回收可利用资源技术和设备问题。同时,拟选择经济比较发达、基础条件较好、家用电器保有量相对较大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开展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体系的示范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这位负责人最后呼吁,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体系需要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宣传工作尤其重要。拟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大力宣传回收利用废旧家电对节能、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意义,逐步增强广大消费者不使用超过使用期的家用电器和报废家用电器送专门网点回收,以及消费者为废旧家用电器处理承担部分责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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