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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2002-02-1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9日电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通知指出,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借款需求尚有很大差距;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部分经济困难学生还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一些银行对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银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通知要求实行“四定”、“三考核”,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一)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二)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三)定额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四)定银行。由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三考核”即要求按月考核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按月考核各经办银行审批人数和合同金额,按月考核发放人数和发放金额。

通知内容还包括:调整财政贴息办法。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为确保中西部地区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需贴息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三考核”工作,确保“四定”、“三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在2002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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