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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今日三人谈
2002-03-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特邀嘉宾:王景荣代表(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吴振汉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怀远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主持人:本报记者袁祥

主持人语:公正是司法的第一要义,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生命。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也是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的强烈呼声。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能够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体制,需要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的健全的司法制度,需要一支具有现代司法观念、政治思想和法律素质高的司法队伍。然而,由于司法体制、司法队伍等的原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然十分严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难以克服。

如何杜绝司法背后的“关系”、“人情”、“金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请三位代表发表意见。

王景荣:当务之急是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队伍。我国的司法队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基础比较差,总体素质还不够高,个别法官、检察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公正司法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要靠教育,靠纪律,更要靠法律。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使司法队伍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确立为民执法的权力观。从完善组织机制入手,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的力度,严肃法纪,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约束和促进司法人员做到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把好进人关。进一步健全司法队伍管理制度,对违法者决不手软,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坚决清除。迄今,我们四川已将几百名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人员从司法队伍中清除出去。但这项工作任重道远,还要坚持不懈地做下去,以使司法队伍的素质真正得到提高。

吴振汉:改善司法环境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突出原因。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预。在我国现行宪政结构中,司法与行政是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的权力主体。而实际上,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而且,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划完全合一。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法院不能真正获得独立地位。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切断资源提供者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力与影响力,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同时,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中央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

王怀远:要从具体案件入手加强司法监督

要从具体案件入手,加强司法监督。没有具体案件的监督,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实践证明,具体案件的监督,是加强司法监督的硬指标,也是启动、激励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促进秉公办案,公正司法的有效方法。

我们辽宁省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对涉嫌违法案件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每年都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中选择几件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监督。1998年以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案件52160件,其中涉及公安司法机关的有13580件。省人大常委会在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中,抓住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采取直接交办、督办和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了依法办案。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从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80个案件中,选择了控告大连市法院违法执行案等8个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依法重审或纠正。现在这8起案件已得到重审或纠正,向社会作了公布。2001年,我们对53件案件进行了重点审查和督办,其中有21件已经得到了处理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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