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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社会救济事业

2002-03-19 来源:光明日报 ■庄华峰 宋 标 我有话说

史载,“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宋史·食货志》)由于政府和民间一些士大夫都热衷于社会救济事业,因而对保障社会安定和百姓正常生活,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宋代是一个气候多变的时代,宋初几十年为温暖期,两宋之际为寒冷期,南宋末年又是温暖期(参见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这样多变的气候导致这一时期自然灾害频频发生。据载,两宋时期,共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达874次,平均每年达3次之多。一旦灾害发生,常常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使百姓流离失所。凡是遇到自然灾害,粮食便是最重要的物资。宋代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抗灾救荒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仓储制度。常平仓、义仓、社仓、广惠仓、惠民仓、丰储仓等就是专为赈灾恤贫设置的机构。北宋初年,在京师设置常平仓,其功能在于平抑粮价、赈济灾民。诸州凡遇灾害必发常平仓粟米,“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子,或直以赈给之,无分于主客户”(《宋史·食货志》)。宋代的义仓是一种官民合办的粮食调配机构。义仓所存之粟,实际上是由人民以义租的形式在正税之外纳于政府,由政府贮藏管理,“每有饥谨,则开仓赈给”。义仓设于北宋初年,南宋时以社仓取代义仓。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朱熹在福建崇安首创社仓,以州郡若干常平仓米为谷本,夏季听民借贷,入冬征还,每石取息二斗。淳熙八年(1181年)经朱熹奏请推广于各地。社仓的创设大大丰富了古代荒政的内容。宋代的仓储制度作为一项社会软调控的措施,在帮助灾民度过饥荒、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宋代,不但最高统治者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地方官员对赈灾也比较重视,并取得显著成效。如仁宗庆历八年(1408年),河北、京东两路发大水,灾民甚众,知州富弼择公私庐舍十余万间安置饥民,发动公廪及劝民出粟赈救,“凡活五十余万人”(《宋史·富弼传》);徽宗时洪皓为秀州司录,赈济灾民“所活九万五千余人”(《宋史·洪皓传》)。此类事例尚多,于此可见宋代的救灾是很普遍的事。

南北朝和隋唐时期,都有收容孤老贫病、不能自存者的机构,这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乞丐、流民变乱的重要措施。宋代统治者深知这一举措在社会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在北宋时就逐步建立起一系列慈善机构,如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慈幼局、养济院、漏泽园等,用以收养那些流落街头的乞丐、孤老病残者。对于这些被收养之人,由官府按月拨给每个人一定的钱米绢布,使其温饱。对民间发生的疾病,宋政府也有救助措施。仁宗时期,“衰病者乏方药,为颁《庆历善救方》”。后由官府出钱将其配制成药发放给病人,并成为定制(《宋史·食货志》)。南宋时政府正式成立惠民药局,委官监督,救助贫穷疾病百姓。所谓“育于居养院、疗于安济坊、葬于漏泽园”(《宋史·食货志六》),虽有溢美之嫌,但这些机构在临安等地也确实存在过。南宋时,伴随着中央政府救济事业的逐步萎缩,地方救济事业开始兴盛,如在吴兴有王回创办的利济院,在泸州有魏了翁创办的养济院等,此类记载南宋及以后的地方志和文集中不胜枚举。

除官办的慈善机构外,在宋代民间,往往有一些士大夫及富有之家自愿捐献钱物来救济穷苦百姓。如刘黼建济民庄,其目的就是“济士民之急,资贡士春官之费,备郡痒耆老缓急之需”(《宋史·刘黼传》)。在民间的自救与互济中,宗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宗族通过对同宗者的财富分配作有限的调节,以求得把本血缘团体的成员团聚在一起,保持和谐与稳定延续,从而成为官办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宗族赈济的对象,主要是族人中之贫困不能举火者、孤寡残疾人、无力嫁娶及营丧者以及遭遇灾荒及其他不测事件而濒临破产的族人。赈济的办法主要是计口授给。如苏州范氏,其族众“每人每月可支米二升,冬可支绢一匹,娶妇支二十贯钱,嫁女三十贯钱”。也有少数宗族不采用计口发给米粟钱物的办法,而是煮粥施予,或备棺助葬。如江夏程氏,“五世同居,行医不倦,歉岁,辄煮粥济饥,又备棺以恤暴露。”

宋代在我国古代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宋政府的上述措施是为实现其社会控制的目的,主要考虑的是政治因素,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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