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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完善市场中介组织 纪良纲

WTO与中国经济
2002-03-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加入WTO为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中介组织。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越广泛,市场交易活动越活跃,并更多地通过市场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对社会中介服务产生巨大的需求。首先,加入WTO后,来自不同国家地区、不同领域和不同体制的开拓者将通过投资、技术交流和贸易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各类企业也开始大步走出国门,知识、资金、技术、贸易、信息、人力资源的国际双向流动正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势单力薄”的企业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要想有效进行经营活动,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腿长、耳灵、信息广”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并创造良好的环境,这就给市场中介组织带来了商机。其次,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主要以市场机制来调节企业运行,其行为很难与政府、社会的需要协调一致,甚至有时还会产生反社会的行为。这就需要建立一大批市场中介组织,来协调、监督和保证企业运行的合理性。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责与企业职责有着严格的界限,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政府的管理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将弱化或转移。而这些职能需要新的组织来完成,企业和政府之间需要形成新的沟通渠道,企业之间同样需要建立交流和协调的渠道。最后,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讲,由市场中介组织为企业代理某种业务,提供某种服务,可以节省企业的经营成本,可以使企业腾出更多的时间来从事产品的生产与开发,也可以使企业“相对扩大规模”,增强竞争的能力。

中国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较快,但与此同时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没能及时跟上,给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造成了一些混乱。目前,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的角色关系处理不当,影响了市场中介组织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其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它的中介性,它既不应隶属于某一政府部门,也不应隶属于某一企业,独立性是其客观、公正、真实地行使职能的重要保证。但是我国许多市场中介组织仍然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承担着一部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摆不正,加上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出现各种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由此引发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市场中介组织被行政权力条块分割的现象严重,压制了公平竞争,严重违背了市场中介组织独立、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得市场中介组织无法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优胜劣汰。二是政府权力渗透到中介组织,容易滋生腐败。一些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的鉴证类中介机构,利用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暗中指定中介,甚至强制中介,行政主管部门则要求客户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评估、审计、公证等手续,否则不予承认,有的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将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的中介服务,这就为“寻租”和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宏观调控缺位,管理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市场中介组织的混乱。从总体而言,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应该说是发展有余,规范不足,甚至可以说是疏于管理。管理跟不上必然造成一些混乱:1、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合理布局,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缺乏总体的规则和明确的发展目标,政府部门对此也缺乏足够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以致造成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布局不够合理、发展不够平衡。2、法律法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整体而言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大发展的需要。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市场中介组织整体发展的法律法规,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义务等作出准确的界定,市场进入条件的考核,市场环境的建立,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市场环节、市场监督活动的实施等方面也无法可依。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政府、社会对市场中介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3、尚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乱办”、“乱管”“乱执业”。表现在登记管理方面,对生产中介组织没有特别严格的特殊规定,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体制造成目前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各自为政。在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由于受到行政隶属关系、部门利益的限制,市场中介组织按部门分立,造成多种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分割、支解,带来严重管理混乱,加剧了市场中介组织行为的不规范状况,管理上的真空已经成为我国市场中介组织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如果说前一个时期实行的“先发展,后规范”战略可以肯定的话,当前也到了非规范不可的时候了。

(三)市场中介组织总体素质较差,自律机制也不健全。自律性是市场中介组织的重要特征,而实现自律就要建立起完善的自律机制。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的时间不长,市场运行的理念和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我国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因此许多市场中介组织内部及行业内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自律机制。比如目前在我国以行业自律为主要职能的各种同业公会、协会还少得可怜,即使有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已经成立了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经纪人协会等,其自律功能也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市场中介组织总体素质低下,再加上自律机制不健全,使其行为不规范、不检点的问题异常突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讲职业道德,起不到应有作用。

进一步发展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政策建议

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

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扶持是多方面的,如统一规则、制定法规、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培训人才、实行优惠信贷和减免税、承担和分散风险、增加基础设施投资等。1、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的支持。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财政支持要视其服务范围、经营性质和盈利水平而定。2、用立法形式来确定市场中介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法规和条例,对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的主体资格、活动范围、酬金标准、权利与义务、违法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既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也使市场中介组织有章可循,逐步实现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另外,政府部门还要搞好市场中介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人才培训工作。

市场化运作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贯彻市场经济原则,把市场中介组织办成真正的民间性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市场中介组织行政化的倾向,避免行政部门对市场中介组织内部事务的干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国情,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适当引导是必不可少的,在制度转轨时期,如果没有政府的前期介入,就没有市场中介组织的大发展。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明确哪些是政府该做的,哪些是中介组织该做而政府不必去干预的。

(二)为市场中介组织发展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场中介组织特别是新兴的市场中介组织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它的成长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不可避免地要与旧的体制、旧的环境发生碰撞和磨擦,因此,它们需要更广泛的社会联系,创造生存条件,求得发展。而社会也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其发展。

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支持,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不论是地方行政机关还是社区组织,都要认识市场中介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性,摆正自己与它们的关系,尽可能为其提供方便,提供服务。此外还要注意减轻市场中介组织的各项负担,不得向它们随意摊派,让其轻装上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注册登记要大开方便之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阻挠或置之不理。

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单位,也应与市场中介组织多多配合,对中介组织执行的原则加以宣传,积累的经验加以推广,并帮助其进行人员培训,使广大企业认识并接受市场中介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也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给中介组织以大力支持。

(三)尽快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

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和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其业务程序、种类也非常复杂,再加上其民间性质,政府部门没有必要也根本无法管理得十分具体和详细。因此,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以外,市场中介组织要更多地利用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

利用市场中介组织本身的制度、章程和运行规则进行管理。各个市场中介组织的创办都要制定一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这些章程、制度和规范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单位起着重要的约束和管理作用。比如,经纪人交易所、经纪公司的成立与运行,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它通过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以及市场交易规则来实现经纪业的自律管理。

在市场中介组织中成立协会,把分散的市场中介组织联合起来,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如经纪人组织可以成立经纪人协会,信用担保组织可以成立信用担保协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成立会计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等。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实践证明,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只有凭借其良好的思想素质、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取信于委托者,才能站稳脚跟。应采取各种形式,不断加强对中介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

(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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