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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

2002-03-19 来源:光明日报 杨立新 我有话说

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经经历了40多年的检验,基本上完成了它的任务。但是从严格的标准,从保证公正、效率的要求检查,这一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的,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两审终审制缺少一个审级、无法保障公正和效率的全面实现;强化审判监督程序,使终审判决、裁定不“终审”,造成大量的具有既判力的判决、裁定处于不稳定状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接触更多的案件,无法确定掌握审判实际情况,通过对案件的监督而实行有效的业务指导。

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保障。同时,减少一个审级所“提高”的、形式上的审判效率,被判决、裁定的不稳定,审判工作无“终审”的后果所代替,实际上是大大的降低了审判效率。

在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终审的案件,一方面,大量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做出改判的判决,证明二审终审制造成的缺少一个审级因而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确实存在;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的裁判不公的案件没有进入再审程序,没有得到纠正。已经再审的案件由于再审改判的标准过高,也有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事实证明,仅仅是两审终审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减少了审级,从情理上说,好像是提高了审判效率。但是,由于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对一个案件仍然要进行实际上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三审”,实际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并没有减少,审判效率也没有提高,反而是以牺牲裁判的稳定为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

更为严重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审判监督庭,这个审判监督庭既负责刑事案件的再审,又负责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再审,形成了一个法院中的“法院”,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法院”,一个“院中院”。设想,如果将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监督的司法资源集中到上级人民法院,作为进行三审审级的审判力量,完全可以胜任三审终审的任务。同时,一个审判庭集中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这个庭的法官如何保证自己的专业审判水平?审判质量如何保障?

因此,可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包括所有的诉讼审级制度)是势必要进行改革的。不改革这一基本制度,法院的公正与效率都不会有真正的保障。

改革现行的审级制度,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公正和效率。改两审终审制度为三审终审制,最基本的观念或者要求,就是在程序上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这就是增加一级审级,使司法程序增加一个实现司法公正的安全阀和保险阀。因为增加的这个审级,是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上,执行审判任务的是最高水平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级阶层,这些法官受过严格的司法训练,经历过更多复杂、重大案件的审判,具有更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胜任更为疑难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居于高层,对关系复杂的基层人事关系有一定的脱离,减少了纠缠不清的人事关系网的干扰,使公正司法有更为稳妥的保障。

与两审终审制相比较而言,三审终审制因为多了一级审级而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可能会对审判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真正实现了三审终审制,并且严格实行,不但不应该降低审判效率,反而倒应该是提高了审判效率。因为,按照三审终审制的模式运行,就要大大压缩审判监督程序,法院极少做再审工作,即不是极为严重的实体错误的案件,不再引起再审程序,将一般的错案的纠正工作,都放在三审程序中进行,放在判决、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进行,而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再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大大提高。这是因为,第一,三审终审制虽然增加了一级审级,但是减少了一个压力极大的审判监督程序,将审判监督程序压缩到最小的程度,等于将审判监督程序上升为三审,实际上等于没有增加审级,只是这个审级升为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第二,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大量的司法资源集中调用到三审程序之中,就可以在现有的人力基础上,进行三审终审制中的第三审审级,不会为了实现三审终审制而增加很多的法官编制。第三,三审审级主要是法律审,不审理案件的事实部分,审理形式是书面审,因此三审虽然是一个审级,但是审理的效率远远高于原来的二审。综合起来观察,按照三审终审制的模式运作审判,效率要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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