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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为何实行新导向政策

2002-03-2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陆彩荣 我有话说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日前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配套政策,《规定》已于今年2月21日由国务院公布。就《规定》和《目录》在修订与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出台新《规定》和《目录》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1年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家,合同外资金额7459.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954.7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

进入新世纪,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已于去年12月加入了世贸组织。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外资政策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十五”计划也要求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步伐;实现“十五”期间的奋斗目标,需要充分利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管理和专门人才。因此,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适时颁布新的《规定》和《目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与原《目录》比较,新《目录》作出了哪些方面的重大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和《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因此,坚持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是修订工作中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新《目录》在内容上,一是增加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三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四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问: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鼓励外商投资哪些领域?

答:根据新《目录》,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三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四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五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六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七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问:新《目录》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的范围也是否发生变化?

答:自1998年1月1日实行的关税优惠政策规定,原《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新《目录》不设限制乙类,因此,今后只有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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