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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空缺依法定罪量刑

2002-03-2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张宪辉 我有话说

今年年初,先后有两件“疑案”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其一是雷声大雨点小的所谓“黑哨”事件,其二是近日谈涉很多的名牌大学学生的“黑熊”事件。日前,我国刑法研究方面的部分著名专家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为此所涉及的有关刑法问题进行了研讨。

罪行法定是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1997年我国刑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作为共和国法律事业进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原则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现代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也标志着适用了很长时间的有罪推论制的消亡。

法律明确规定有罪的,依法定罪量刑。说起来很简单,但习惯思维的惯性往往使某些人特别是不太熟悉法律的人突破这个原则的外沿。就“黑哨”事件而言,舆论要求司法介入的声音甚嚣尘上,实际上司法在这个问题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黑哨”严重破坏了体育比赛的公平性,也损害了足球比赛商业上的公平性。但是,裁判的身份及行为依照现行法律规范,其性质无法确定。

目前对于“黑熊”事件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呼声很高,有人认为一个著名高校的高材生是未来国家的人才,应该对其多理解、多关心,甚至有些人以该犯罪嫌疑人的学籍为理由要求“给他一次机会”云云。实际上这是很可笑的事情,以此推论,大学教授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是否就能逍遥法外了?该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是如何评估其损害价值、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学籍也好、身份也罢这都是其次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指出,目前的足球联赛就其性质而言,比较接近商业活动,“黑哨”行为应该说其破坏性已构成了犯罪,但是所犯何罪依法无考。因此,就目前的刑法来看,难以对“黑哨”有关人员定罪。而“黑熊”事件问题较为清晰,其行为已基本符合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有关规定,依此定罪量刑是可以接受的。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与法无据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与法有据就必须依法处理,必须维护罪行法定原则的权威。著名法学家王作复教授认为,我国体育法第51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作为附属刑法性质来看,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说明什么行为是竞技体育活动中的贿赂行为,也没有规定如何定刑。因此,我国刑法目前没有罪名可以制裁“黑哨”,而“黑熊”事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基本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要件,法律不能跟着舆论摇摆,说有罪就有罪,要放宽就放宽,必须维护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

权责分明与法有据

相比较而言,“黑哨”问题比“黑熊”更难以寻找法律依据,与会专家认为,这是由于足协和裁判的性质不明、权责不清所造成的。

韩元盛教授认为,足球产业商业化明显。足协对内管理自己的工作人员,对外实施产业管理,足协规定了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和资产,因此俱乐部为商业企业,“黑哨”损害的主要是商业企业的利益,可以考虑依据商业受贿处理有关问题。

但与会专家承认,依照商业受贿也只能是一种可参考的观点。中国足协在国家注册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而国家体育总局的下级机关——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足协却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就使得足协的工作人员既是社会团体人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足协的双重身份造成了目前在法律上的混乱局面。由此,裁判与足协的关系是接受领导关系、雇佣关系还是中介关系,“黑哨”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还是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或者是其他涉及财产的犯罪,根本无法寻得法律依据。

而“黑熊”事件虽然在定罪方面比较有把握,但仍然存在与法无据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计算被伤害黑熊的价值。因为,如果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此案,就必然有一个计算损失的问题。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野生动物禁止买卖,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其价格。动物园之间交换展品虽然有一个交换价格,但以此定价,黑熊仅价值数千元,这显然是与其珍贵性不符的。

权责不明与法无据。国家刑法面对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完全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却不能取得法律授权,这实在是一件令法律工作者头疼的事。与会专家呼吁,为了填补法律空白,更好的服务社会,完善有关立法事在必行。

完善立法并不困难

完善立法无疑是解决棘手问题的最彻底的方式,但这样程序是否过于复杂了呢?问题在于补充立法和修正案。

赵秉志教授曾参与国家的有关立法工作,他指出,没有必要对于相关问题进行重新立法,只要在现行的刑法上增加有关的补充条文,明确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刑法可以涵盖就可以了。这样,只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的法律修整案,对刑法进行补充立法。这样涉及的法律领域、法律条文及相关程序都比较简便,完善立法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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