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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转股的一点认识

2002-03-30 来源:光明日报 陈金松 田苗 我有话说

众所周知,债权和股权不同。银行给企业贷款,两者是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银行不参与企业经营者任免和重大经营的决策,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但企业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如果银行下属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企业入股,则是股东,主要参与企业经营者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决策正确与否要承担责任。企业经营好了,可以分到股息,经营不好,也许得不到股息,甚至血本无归。而且入股的资金,如果是股份公司制度,只能在市场上转让,不能撤回,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本也不能撤回,要转让也得征求其他股东同意。

现在我国实行的债转股,把银行贷给企业的款的一部分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该公司向企业的入股,在2010年前停止付息;如果企业经营好了,该公司可以分得红利,如果经营不好,不分红利,该公司参与企业经营者任免及其重大决策。这从一方面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像是股东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又像是债权债务关系。它要求企业2010年前必须向该公司回购全部股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是企业股东。显然,回购股本违背了股份制制度。这样做混淆了产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使该企业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又出现过去“拨改贷”政策产权和债权混淆所产生的理论和实践混乱。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长处并不在于企业经营,所以很难对改善企业经营有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结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很难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进行准确的评价。要准确评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首先必须对不良债权的真实损失有一个客观的估计,但要做到这一点相当困难。在我国,贷款二级市场基本不存在,再加上大多数不良贷款是无抵押贷款,因而要对损失进行估计是非常困难的。没有对已发生损失的准确估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评价就失去了依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和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现在推行的债转股,更像是债转债,只不过第一个债与第二个债不一样,新的债务合同要求在2010年前停息,2010年前全部还本;如果经营好可给些股息,经营不好可以不给,也给不起;至于股东作用,实际上也起不了。

当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能享受到债转股政策总比享受不到这项政策要强些。正如实行“拨改贷”政策一样,国有企业能贷到款总比贷不到款强些。因为企业毕竟在2010年前停止了付息,从而减轻了负担。许多企业正由于减轻了负担,才轻装上阵,增加了竞争力,捕捉市场新机遇,从而有可能以此为契机,打开新的局面,走出债务困境。这也就是近年国有企业效益转好的一个原因。然而这也付出了重大代价,即国家必须在财政上拨付一笔款来堵因停息而导致少收利息这个窟窿。因为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实际上大部分是老百姓的存款。这个存款利息并没有停止,银行必须按期付息。

过去由于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以使国有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现在,我们要把推行债转股政策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债务困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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