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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是多还是少

2002-04-03 来源:光明日报 曲冠杰 我有话说


博物馆学专家苏东海在《文物大国的忧患》和《再论文物大国的忧患》两篇文章中提出:“我国文物不是太多,而是太少。”这个全新的观点引起我国文物界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

问:人们历来都说,中国是“历史悠久,文物众多”的文物大国,然而您在两篇引起广泛关注的文章中却提出:“我国文物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您是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

答:这是相比较而言的。一方面我国是文明古国,有极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无以计数的文物宝藏,但其中绝大部分还沉睡在地下或地上,还只是未被我们拥有的潜在状态下的文物;另一方面我们拥有的登记入网的可见到的文物太少。现在全国1500多座博物馆,藏品总量800万件,全国文管会拥有文物200多万件,合在一起最多千万;加上文物商店也不过2000万件。然而号称世界艺术宝库的俄罗斯艾米塔什博物馆馆藏270万件珍贵艺术品;而仅有200余年历史的美国,其国立美国历史博物馆自1964年建馆至今30多年间,征集入藏了从华盛顿佩剑到爱迪生发明的第一个电灯泡等有关美国历史的文物1700万件,仅此一馆的藏品就比我国博物馆藏品总和还多一倍多;建馆150多年的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藏品已积累至8000多万件。我们的邻国印度,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5000处,而我国至今也仅有1268处,是印度的四分之一。相比之下,我国文物数量岂不是太少了。对这一点有清醒的认识,才不会盲目乐观,才不会以为破坏个把文物无伤大局;才能有深刻的忧患意识,正确面对当前极为严峻的文物保护形势。

问:近年来,“文化遗产”的概念比过去一直沿用的“文物”概念,无论从内涵到外延都有了扩大。但不容讳言的是我们对国外相关理论和概念还知之甚少,请您谈谈有关方面的情况。

答: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文博界对文物概念的内涵逐渐扩大、放宽,文物概念早已不再囿于“二战”前的那种“古董”、“古物”的狭窄范围;与此相对应,文物保护的覆盖面也越来越大。自1976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委员会”成立以来,30年间,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最著名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保护区已达700余处。197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立,古迹遗址的概念和范围也扩大了,历史城镇与城区的保护、考古遗址的保护以及历史地区、历史环境的保护,电影、电视等图像的保护等等,都纷纷纳入国际遗产保护伞之下。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建立了“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保护体制,把遗产范围和保护体制推进到前所未有的领域。2000年,首次评选出我国的昆曲、印度的梵剧、韩国的祭祀仪式、菲律宾的圣歌、意大利的木偶戏等19项进入第一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际遗产概念的扩大化和深刻化,以及遗产保护的全球化,可以说是20世纪人类最富有历史智慧的行动之一。

问: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答:世界遗产的认证活动促进了我国的遗产保护工作从无到有、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但也存在着政出多门,力量分散等问题。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我们走向世界的时间较短,对国际遗产界的理论和思想知之甚少,对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得不够,对其联合行动规则不甚了了,对其成果和经验的理解与吸收不够,以致我们在理论上、观念上滞后而不觉,从而使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也滞后于国外。我国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如古代的科技、工艺、音乐、舞蹈、历史声音、历史图像、民族文物、民俗文物等有形与无形遗产都还未能进入《文物保护法》的庇护之下,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伞太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

令人忧虑的是,理念的落后,不仅导致了遗产保护的法规和体制不能与时俱进,还可能使遗产保护工作在现代化进程中迷失方向,甚至在商品经济大潮中误入歧途。近年来出现的视文物为商品的文物价值经济化、将文物进行市场运作的文物工作产业化、剥离文物管理权与经营权的文物管理市场化等,都是在认识上存在的严重的误区,这些误区引发的种种诸如文物承包、捆绑上市等做法,造成的后果令人怵目惊心!

问:您认为文化遗产保护伞应如何扩大?

答:首先是扩大到无形文物。文物概念从有形扩大到无形是一个突破,如刚才谈及的古代科技、工艺、音乐、舞蹈、历史声音、历史图像等。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传统工艺是古代科技的无形载体,是古代文明的历史见证,由于现代科技发展迅猛,如不加以保护,传统工艺将被生活所淘汰。据贵州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明代《天工开物》所载传统工艺项目,约55%仍存在于民间,而近年来则所剩无几了。

其次是民族、民俗文物。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日益重视保护民族民俗文物,这是弘扬多元文化的重要内容。而我国至今仍有人不承认正在使用的民族民俗物品为文物;至于那些无形的民族民俗文物,如有“活化石”之称的某些舞蹈、风俗习惯等,更难以被认为是文物。随着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进程,民族民俗文物正以极快的速度消失,保护民族民俗文物已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第三是有特殊价值的环境地区。这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引伸。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第6条所指出,“任何一件作品和物品按一般原则都不应与其环境相分离。”这是文物内涵的又一重大突破。目前,国际上的公约早已用“文化财产”、“历史遗产”等概念取代“文物”、“古物”等传统概念;而国际公约也早已启用了“文化财产”这一通称。我国已在贵州设立一处梭戛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今后应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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