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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思考

2002-04-06 来源:光明日报 汪浩 我有话说

国家创新体系,这一概念是英国经济学家克里斯·费里曼于1987年研究日本科技立国的经验时首先提出的。它的基本功能是优化创新资源(主要是智力资源),协调国家和社会的创新活动,以推动创新广泛而有效地进行。国家创新体系又可称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由政府牵头,各创新相关部门和组织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以推动社会创新活动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系统。

国家创新体系是个自在的系统,它是市场成熟化的产物,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决定于知识和信息在自身这个体系中的传播情况:即与信息流动的通畅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国家创新体系还是一个自为的系统。创新效率取决于知识和信息在自身这一系统中传播和流动的通畅程度。而这个“通畅程度”正是各要素单位自觉提供“创新服务”,自觉参与并保障这一系统有效运行,各要素单位间有效整合作用的结果。这个整合除了各自对自己准确定位,并自觉提供有效服务外,还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作;二是竞争;三是垄断。只有一定程度上的暂时垄断,才能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兼顾创新者的自身利益,才能激励竞争机制的完善。难点是将竞争、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当的“度”上,这要靠市场和价值体系、物质和精神两根杠杆来调节。

国家创新体系的本质是系统方法对于创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创新主体对创新客体的能动的反作用,是创新主体(国家、组织、相关个人)运用系统、信息、控制方法论,提高创新主体的整合意识,不断依据新情况调整创新体制、完善创新机制、发挥全社会创新系统、网络的整体优势和整合优势。这个整体优势和整合优势的先决条件是相关主体的高素质。

国家创新体系是个复杂的系统,是创新主体多种要素占有、运用和处理信息的整合过程。它不仅要符合唯物辩证法和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一般原则,而且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所包容的以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为目标和基础的新“天人合一”论;以社会各方面、各区域共同发展为目的的伙伴发展论;以合作为主导、以正当竞争和相对垄断为协从的经济发展公共关系观和价值观;以和合哲学作为企业文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哲学基础……这些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说的丰富和发展,特别是它深化了唯物辩证法的“同一性”原理,融汇了量子力学的“互补性”原理,系统论的自组织和“整合”原理,信息论、控制论的“反馈”、“调节”、“控制”原理,升华了东方古典人文精神。

国家创新体系有效运行的决窍在于和谐和平衡。这种和谐状态不仅取决于相关主体的素质,还取决于各相关主体处理创新系统内复杂关系的科学方法。就方法而言,这个平衡、和谐的关键和难点,就是前面提及的将合作、竞争、垄断控制在恰当的“度”上。这个“度”的掌握,是创新主体(国家、组织、相关个人)职能定位和履行是否恰当的体现,其中尤以处于主导地位的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领导作用的发挥是否恰当,是关键中的关键。

社会愈发展,创新活动愈较多地表现为一种群体行为。创新的价值取向也愈注重群体性和社会性。也就是说,合作、和谐、协同一致,是创新的重要价值取向。创新与其它相关要素间整合函数关系的优化,是国家创新体系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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