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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开始实施

2002-04-0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谢军 我有话说

本报上海4月7日电(记者谢军)我国首部关于精神卫生的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对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精神卫生工作原则,要求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切实尊重和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就医权、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和求学就业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法规范医疗行为,遵守法定的诊疗规范和程序,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医疗看护制度、诊断复核制度、鉴定制度、出入院制度和知情同意等各项法律制度;《条例》明确了医院、亲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各司其职,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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