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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一下“追究”

2002-04-09 来源:光明日报 李雪 我有话说

“追究”一词,如今的使用频率特高。从“红头文件”到领导讲话,从报纸杂志到广播电视,从安全生产到控制人口,从政务公开到卫生管理,“追究”二字可谓举目可见、随处可闻。出了问题,就得追究责任。而笔者有感而发的,则是追究一下“追究”。

追究,即追问根由,事后研究原因和责任等,有“追根究底”、“追根溯源”之意。然而,时下目不暇接的各种“责任追究制”在有些地方却成了形式主义。他们把“追究”二字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而真正出了问题,如何动真格地追究,如何依法处理,却放了“空炮”和“哑炮”。煤矿发生了重大事故,上边为了“挡挡”下边的“人眼”,把矿长拘留几天,放出来又到另一个煤矿“走马上任”者有之;乡镇出现了多起超生、计划外生育事件,本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者也有之;投资建一栋教学楼,建成后没交付使用便成了危房,由于是“集体负责”,最后不了了之者也有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于是人们对“追究”不免有了另一番理解。

对一些应该追究的,为什么得不到真追真究呢?笔者以为原因有四:一是治理不严,两手不硬。二是“好人主义”和庸俗的关系学作怪。对应该追究的所谓“熟人”、“能人”、“名人”和自己的“亲人”,爱着、包着、保着、护着,宽容有加,甚至姑息养奸。三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些需要追究的人和事,往往与本地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倘若“真追真究”,有可能“追”到领导的头上,只好“半追半究”就“偃旗息鼓”。四是名曰“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事故和问题发生之后,有些单位往往用“集体承担责任”的理由来搪塞,而“责任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得不到“真追真究”,“追究”二字也就化为泡影,成为空喊的口号了。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责任追究制”,一项不能少的工作就是追究一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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