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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诚信源流考

2002-04-09 来源:光明日报 夏澍耘 我有话说

中国传统伦理对诚信问题的探释,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家。中国最早的历史文献《尚书》中已出现“诚”的概念,《尚书·太甲下》中有“神无常享,享于克诚”的记载,此时“诚”主要指笃信鬼神的虔诚。《周易》中,“诚”已摆脱纯粹的宗教色彩,具有日用人伦的道德意义。《周易·乾》中讲:“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认为君子说话、立论都应该诚实不欺、真诚无妄,才能建功立业。“诚”在孔子那里虽未形成理论概念,但他多处讲“仁”,其修己爱人的内在意蕴与“诚”是一脉相通的。在孟子那里,“诚”逐步成为体验道德本体、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理论概念。他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孟子以此告诫人们,“诚”是顺应天道与人道的基本法则。荀子发挥了孟子“诚”的思想,并开始以“诚”涉政,把“诚”从做人之道扩展为治世之道,指出“诚”乃“政事之本”。在儒家经典《礼记·大学》中,“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成为连接“格物”、“致知”与“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成为道德内养与外成的关节点,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与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尽管汉代以后,儒学受到冲击,“诚”的崇高地位逐步丧失,但至宋明时期,伴随着理学的复兴,“诚”重新被理学家们所重视。宋明理学家们不仅对“诚”的内涵作出哲学思辨的演绎,而且把“诚”作为维护封建“天理”的精神元点加以阐发。当然,儒家释“诚”,自始至终笼罩着唯心主义的神秘光环,加之宋明以后,由于“诚”的功用和维护封建统治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天理”的外在规约性,使得“诚”的本原之意在一定程度上被神化和异化,“诚”所本有的活泼之主体性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但总的看来,儒家高度重视“诚”在成己成人成事中的重大功用,视之为道德的根本,其内在精蕴令人仰止。

宋以后一些唯物主义思想家,试图赋予“诚”以唯物主义的解释,如宋代朴素唯物主义者叶适认为,伦理道德应存在于实际事物之中,因此,他把“诚”解释为“诚然”,用今天的话讲即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规律。明末清初,唯物主义哲学大师王夫之在道德修养论上充分肯定“诚”的价值。他对“诚”的解释是:“诚者,实也。实有之,固有之。”(《尚书引义》)要求人们按照客观事物的真实面目去认识它,“诚”,就是“实”。这些唯物主义思想家关于“诚”的解说无疑包含着诸多真理的颗粒。

纵观中国古代的思想学说,无论是对“诚”的唯心主义解释,还是唯物主义解释,都有其阶级性的内容,但同时也赋有民族性的特点与人民性的精华,其基本含义离不开真诚、诚实、诚恳、诚挚、诚笃等积极意义,这些都是成就道德人格、造就良善人伦所不可或缺的。

春秋以前,“信”和“诚”一样,多用于对鬼神的虔信。后经儒家提倡,“信”逐步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经世致用的道德规范。相较于“诚”,“信”被人们更早地与为政之道结合起来。孔子十分强调“信”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治理国家时即使“去兵”、“去食”,也不能“去信”,因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不仅如此,孔子还提出“信”是国与国相交的道义标准:“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论语·学而》)孟子继承了孔子关于“信”的基本思想,并进一步把“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与“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并列为“五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和伦常规范。荀子把是否有“信”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道德标准。可见,作为中国儒学的原创,孔、孟、荀都把“信”作为为人与为政不可移易的基本准则。时至今日,民众心理仍然把朋友之间是否讲信义、守信用作为重要的个体道德判断标准。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法家对道德的功用存在否定倾向,但即便如此,他们对道德规范“信”的功用也十分看重。韩非认为,第一,人们之间的交往要讲“信”,“忠信”是礼的根本,“忠信”再多,人们也不会嫌其多。第二,君主治国必须取信于人,“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明智的君主治国,必须从小事守信开始,这样在大事上的信誉才能建立起来。因此,明智的君主应当向人们表白自己是守信用的。

先秦道家也是典型的非道德论者,但他们对“诚”、“信”的强调仍见于著述之中。《老子·八十一章》告诫人们“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同时指出“轻诺必寡信”(《老子·六十三章》)。他自己则信守信德,“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老子·四十九章》)。即使对不守信用的人,也要信任他,这样才可以使人人守信。这些都反映了老子对真实、信实的追求。《庄子·盗跖》中也有尚信德的记载:“无行则不信,不信则不任,不任则不利。”尾生守信的故事正是通过《庄子》而流传后世。

墨家作为先秦时期黎民百姓的思想代表,始终把“信”作为评价仁人的一条重要道德标准,推崇忠信之士。墨子认为:“仁人之士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兼爱下》),为达此目的,就必须加强自身修养,首先做到“志强智达,言信行果”(《墨子·修身》),只有言而有信、说到做到,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保持美名,广结宾朋。另外,先秦兵家中,孙武在《孙子兵法》中提出为将者,必须具备“智、信、仁、勇、严”五德,孙膑则进一步提出“素信者昌”(《孙膑兵法》)的战争输赢规律。

综观先秦儒、法、道、墨、兵各家,他们不仅都肯定“信”的治人、治兵、治国、治世之功,而且都对“信”的内涵做出了基本一致的阐释,即:守信义、讲信用以及由此而建立起来的信誉、信赖、信心和信任,其含义与“诚”也大致相通。

在中国古代,“诚”与“信”单用较多、较早,连用较少、较晚。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先秦法家创始人管仲曾将“诚”与“信”连用,他明确讲:“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认为诚信是集结人心、使天下人团结一致的保证。战国末期,荀子也曾将“诚”与“信”连用,“诚信生神,夸诞生惑。”(《荀子·不苟》)诚实守信可以产生神奇的社会效果,相反虚夸妄诞则产生社会惑乱。由于“诚”、“信”意义相近,常常被互换互用,到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仍然是以诚释信,以信释诚。

现代汉语中,人们已经广泛使用“诚信”概念,现代人对“诚信”的使用大多不再基于“诚”超越层面的本体论意义,而是从规范层面取其“诚实守信”的基本意义。但是,如果我们细察起来,“诚”与“信”的规范意义仍然是存在细微差别并各有侧重的:“诚”更多地是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诚”更多地是对道德个体的单向要求,“信”更多地是针对社会群体提出的双向或多向要求;“诚”更多地是指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信”则更多地是指“内诚”的外化,体现为社会化的道德践行。当然,这种区分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二者是相互贯通、互为表里的,“诚”是“信”的依据和根基,“信”是“诚”的外在体现。正如北宋理学家张载所言:“诚故信,无私故威”(《张载集·正蒙·天道》),“诚”与“信”共同保证我们的道德。

春秋以降、明清以前,中国一直是一个伦理中心主义的封建大国。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诚信之德成为中国传统伦理的结合点,诚信与封建道德的其他规范相互贯通并居于核心地位。一方面,诚信之德具有内发性特点。从道德在于主体自为的特性上讲,主体之诚信对于成就理想人格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道德主体诚心为善并付诸实行,是履行各种道德规范的前提。另一方面,诚信之德又具有扩展性特点。它既内发于主体之内诚,又可以扩展为仁义礼智信等多种道德,因而成为众多人成就理想人格的起点。因此,《中庸》把“诚”作为贯通全部道德的核心范畴,周敦颐称之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通书·城下》)。

正是由于诚信之德在整个封建道德规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历代思想家都不断挖掘和提升它;统治者出于“以德率政”、稳定江山社稷的迫切政治需要,也不断阐扬和强化它,使之以封建纲常的形式居于社会道德的主导地位;在社会心理层面,崇尚明礼诚信逐步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精神特质。这就使诚信之德在中国封建社会实际上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之网的“网上扭结”,其教化功能、调节功能和导向功能绵延千年而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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