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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监管 任重道远

2002-05-08 来源:光明日报 张 毅 我有话说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电信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带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保持了电信业务持续、快速发展。这表明,国家在电信领域进行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上竞争主体的逐步增加,我国电信业“重建设、轻监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已经影响到电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

电信立法滞后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WTO涉及电信方面的有关协议、协定及我国政府就电信市场开放所作出的承诺,外资将很快进入国内电信运营市场。按照WTO关于电信服务的规则,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义务和其他有关“良好治理”的规定(如法律救济措施等),而在国内电信立法中体现其原则,对相关规定加以认可,是履行义务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国务院已经颁布《电信条例》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也发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但相关的配套规章或实施细则还很不健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无法可依,一些规定和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尽快改变我国电信立法严重滞后的状况,制订并出台我国自己的《电信法》,是一项非常急迫的任务。

监管力度亟待加强

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电信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互联互通、不正当竞争、服务质量、重复建设等等。以互联互通为例,电信竞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竞争的开展必须以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即双方网络的互联互通为前提,我国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之后,互联互通变得非常艰难,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两年来,在湖南长沙、甘肃兰州以及江西、安徽的部分地区都发生过运营企业人为破坏互联,造成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甚至中断互联的恶性事件。又比如长途光缆市场的重复建设问题,全国各地一些企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光缆建设,情况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违规建设的光缆总长度超过6万公里,接近国家“八纵八横”光缆干线总长度,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

电信普遍服务难以保证

在过去政企合一、垄断经营的条件下,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责无旁贷是由电信部门承担的。1999年电信改革和重组之后,国家规定普遍服务的义务由主导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电信承担。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越来越注重投资效益。由于西部、农村和偏远地区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高、投入产出率低,企业普遍缺乏投资西部及其他落后地区的动力,导致我国电信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以西部地区为例,西部由于基础差、规模小、起步晚等原因,电话普及率、移动电话普及率等指标与东中部地区分别存在5年和2年左右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在逐年扩大。到2001年底,西部地区以上两个指标分别低于东部24.5和12.1个百分点,较上年度扩大了0.7和3.5个百分点。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又出现了装电话难的问题。中国电信2001年的业务收入增长率仅5.8%,远低于中国移动的18.5%和中国联通的44%,继续让其单独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已不现实。

管制体系不健全

目前电信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监管力量薄弱密切相关。电信行业管理涉及大量技术、经济、法律、文化、安全、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专业性、政策性非常强,随着电信市场的逐步放开,工作任务也日益繁重。然而,目前全国只在省一级设立了电信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总共只有500人,人数最多的广东也只有25人,最少的青海、宁夏、西藏仅10人左右。在最贴近市场一线的地市及其以下,没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除监管力量薄弱之外,管理手段的缺乏也是一大制约因素。由于电信法制建设滞后,以及已有行政法规、规章配套实施细则的缺乏,通信管理局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管理、协调力度不够,严重影响监管机构权威的树立。这样的状况根本无法适应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电信市场开放竞争形势对监管工作的要求,有的地方连日常工作都受到影响。美国仅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人员编制就有1800多人,各州还有各自的管制机构;德国的独立电信管制机构邮政电信管制局(Reg TP)编制达2200多人,经费来源于电信经营许可证收费和频率使用费;巴西国家电信管理局(ANATEL)的人员编制为1500人,2000年的经费达2亿美元。

在电信市场逐步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电信监管是维护正常的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我国的电信监管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通信法制、组织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以及普遍服务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我国的电信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迫切需要加强电信业的政府管理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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