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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诚信纳税说开去

2002-05-21 来源:光明日报 高培勇 我有话说

不久前在一次研讨会上,笔者结识了一位企业老总。私下交谈时,他向笔者探询修复企业纳税记录的办法。其中的缘由,对于经历了中国税收发展进程的人们来说,可能一点就透:企业刚刚起步时,规模不大,缺乏长远打算,对于纳税的态度,往往是能少交就少交,能不交就不交。当企业做大了,要上市了,甚至要到国际市场上一试身手了,企业的形象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包括纳税情况在内的企业历史记录也须公之于众了。这时,不少企业就开始为过去的不良纳税记录烦恼了。因此,如何修复不良的纳税记录,从而以一个“清白”之身跻身于讲究诚信的市场经济轨道,便成为当务之急。

从这个现象来看,中国税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税收宣传工作成效显著,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了相当提升,市场经济机制进一步规范化,诚实守信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要求。但在税收征管效率提升和税收收入增长的势头下,另外一种现象也凸显出来: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游离于依法治税之外,有意无意地出演税收工作的“圈外人”。

也许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在我们的身边,不知手中的经费来自税收、花钱大手大脚的官员有之,不晓得兜里的工资皆系税款、误将履行职能视作对百姓“恩赐”的干部有之,对税收工作持旁观态度、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政府部门亦有之。无须多说,这样的情形延续下去,诚信纳税的行为准则也好,规范化的征管机制也罢,都是难以真正确立起来的。

从市场经济的观点出发,透过复杂的税收征纳现象,我们看到的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各有关行为主体的实质关系是:企业和居民为了消费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而纳税,税务部门为了筹措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财源而征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而用税。在此基础上,依法治税应该被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依法纳税、依法征税和依法用税三个方面。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其他方面,从而使整个依法治税工作因此受阻。所以,在当前中国的依法治税工作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再加“一把火”——把整个政府部门的涉税行为规范好。

笔者以为,政府部门和专司征税之职的税务部门的涉税行为应当分解并分别冠之于不同的名称。将税务部门称作“征税人”,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称作“用税人”。应当用“税款”取代“公款”,作为政府部门资金的代名词。这样做,并非是玩弄文字游戏。它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一,它可使各个行为主体在依法治税的工作中“对号入座”——企业和居民“交钱”,税务部门“收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用钱”,分别扮演好自身必须扮演的角色,各自担负起自身应当担负的职责,从而消除依法治税的“圈外人”。第二,它有助于认清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治税工作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纳税人能否依法纳税,征税人能否依法征税,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用税人能否有效用税。第三,它启示我们把依法治税融入依法治国的大系统,从依法治税和依法治国的相互联系中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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