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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档案与信用约束

2002-05-25 来源:光明日报 覃兆刿 我有话说

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信用体系的建设要以信用档案的建设为依托。这是我国政府在进入WTO以后改善社会软环境的重要策略。

诚信的本质与档案的本质都是“真”。诚信的本质在于“真”,档案的本质也是“真”。尚真的审美趣味,使人们在信用体系建设中,首先将档案作为心理依托。首先,作为实态的档案,“真”是由物理对象——文件的原始记录性所派生的,它产生于社会实践,与社会形成一定的对应和同构。人们把它称为“社会的活化石”,因而是区别于其它文献的信息“元资源”,具有权威的凭证价值;其次,档案的“真”,源于它作为人类选择的对文件的一种结构形式和控制方式,即档案功能所决定的真实性。悠久的档案工作传统,累积起人们心理上对它的信任。这种稳定而普遍的认同,赋予档案以社会工具价值,也是如今信用档案建设的社会心理基础。由于档案信息与社会的对应与同构,我们更应把档案看成具有广泛来源联系的社会“原生信息系统(或连续体)”。既然是“系统”,我们就得充分认识其内部要素的集合性。档案信息的集合性程度愈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为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反映的来源联系愈清楚,档案“真”的程度就愈高。此外,档案不应只是当成被动地对文件的例行转化,其功能优势使它成为一种可以被社会主动运用的合目的控制工具。我们对文件的搜集、整理、鉴定、组织和保管,都无不体现出合目的性的特征,这种合目的性,就是人类借助档案功能对控制重心的把握。档案的“真”,使它成为一种在法律上普遍认同的依据,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权威的佐证。

档案方式源于人类对诚信控制功能的需要。有了产生档案方式的人类心理,然后才可能有实态的档案。因此考察档案的起源,实则是要追究档案方式产生的渊源。

大约在五千年以前的苏美尔文化中,发现了世界上一些最早的书面文件——存货记录,被社会学家认为是人类诚信控制的实践证明。古埃及人对文件的留存也是以便将来作为一种证件的理性行为。古巴比伦人颇能利用档案方式来实现对诚信的约束,如“商业交易大都是在石板上刻上文书作为控制手段。”这种作为证据保存的记录,一开始就是典型的档案行为。中世纪,档案方式在诚信控制中的运用进一步得到完善,对档案方式的借助成为更加自觉的管理思想。那时,所有交易的文件都要详尽完备并永久存档,以及定期核查以便内部控制。控制的原理是因为档案维护了事实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在我国,档案的历史也同样说明档案方式源于诚信控制的心理需求。所谓“大道衰而有书,利害萌而有契”,(张怀灌:《书断》,《百川学海》)档案一开始就是以作为诚信的凭证为主观目的的。西周时期的“治中”、“副贰”已是非常自觉的档案行为,那时已能较好地借助档案对诚信的控制功能进行制衡、考课。那时工作记录或原件汇档是日常管理控制的重要手段。

信用档案是信用信息的核心资源。“信用档案”的提出是社会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档案意识综合作用的结果。加入WTO以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关键是信用信息的积累与利用系统的构成,信用档案成为信用约束机制得以确立的物质基础。

信用档案是保存的关于企业、中介组织或个人信用情况的原始记录。首先,信用档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作为一种对诚信的有效控制手段,信用档案的建立既可使记录对象获得向社会展示诚信的媒介,又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诚信稽考的途径。其内容信息主要为身份资质、登记注册、约定性文件、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履约及良好行为信息、荣誉受奖公众评价信息、不良行为记录、违规处罚记录和预警信息等;其次,信用档案涉及整个社会的互动,是一个浩大的社会工程。所以,信用档案一开始就是针对主客双方的,相对于其它类型的档案,其内容应该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更及时广泛的公开性。所以应由第三者身份来承担信息鉴定、整合、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职能;第三,信用档案的社会价值直接受记录质量的影响。强调信用记录的原始性是为了体现加强信用档案源头控制(或前端控制)的重要性。即“信用档案”自身的信用问题。

我们在信用档案建设中应首先重视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档案鲜明的目的性和工具价值,使它在管理方式上有别于一般档案的自主产生与管理。一个单位既是档案形成的主体,又是信用信息受控的客体。内容既包括对应于活动的自主记录,又包括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它的有关记录。这要求信用档案在管理上实行自主管理与申报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以便信用档案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和及时补进与有效施控。信用档案管理机制的建立是首要的问题;2、档案馆应努力成为介于两者之间的技术性组织、评价权威和信息中心。档案部门应在信用档案的结构引导、组织、规范化管理、鉴定和保管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发挥技术优势;3、信用档案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它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程度。建立信用档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只有建设全国性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才能实现信用档案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共享,才能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见”。信用档案作为信用体系中的基础信息和核心资源,怎样实现与整个信用系统的链接,从而真正为社会所共享,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为了这个系统的资源建设和价值实现,国家还应尽早为其提供相宜的法律政策环境,并为全国性网络的构成加大必要的技术资金和人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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