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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单位不宜市场化经营

2002-05-25 来源:光明日报 陆建松 我有话说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文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受到旅游业的青睐。为了获取文物的经济价值,又能规避文物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有的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创造性”地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理念应用于文物资源的开发,将原本由政府实施保护与管理的文物单位转移到旅游企业开发经营,掀起了一股旅游企业对文物单位的兼并热。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违背了文物工作的规律,违背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原则。它将对文物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性结果!

首先,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一,《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表明只有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中央人民政府才具有对文物行使占有和处置的权力,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无权占有和处置。出于地方利益、集团利益,擅自将文物作为一般实物资产出让或转让经营,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国家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变相化国有为地方所有、集团所有的非法行为。其二,《文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旅游企业兼并文物单位并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文物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显然是违背文博事业公益性质,违背国家发展文博事业根本宗旨的错误行为。

其次,这种做法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对文化遗产急功近利的行为。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明确指出: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并将良渚文化等文物保护单位纳入了二十一世纪议程。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由文物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文物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他具有脆弱性、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蕴涵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习俗等诸多方面的信息,具有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今人和后人来说,它是一份宝贵的文化财富,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供人研究、教育和鉴赏上,远远超出作为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文物又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每处古迹、每件文物都有自身产生的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都包含特定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惟其如此,文物的损失是绝对的损失,损坏一件就永远失去一件,就永远少了一份历史记忆,就会造成文化遗产不可逆转的枯竭。此外,文物不仅是当代人的宝贵财富,也是后代子孙的宝贵财富。因此,在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上,我们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要以保护为主,以长期利益为重,以国家和全民族利益为重,以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为重。如果将文物交给旅游企业经营,就容易造成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文物的特点,对文物资源采取急功近利、杀鸡取卵式的开发利用。虽然能求得一地一时经济的繁荣,但最终必将导致对文物的损坏,甚至破败和消失,所付出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所能估量的。

第三,这种做法违背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原则。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等国际组织和各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惯例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视本国本民族的文物为自己的珍贵文化遗产,将之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一。一切保存在其领土、内河及领海之内的文物,概为国家所有。不经特许,不得侵占,不得挪作它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综合措施予以保障,包括立法、财政、行政措施、专门机构、处罚、奖励、教育计划和修缮等。对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应通过公布名录,划定保护区进行特殊保护,将遗址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原初性和完整性全面保护起来,融人文历史与自然景观于一体。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文化遗产,草率行事会把文化遗产永远破坏,其损失将是不可逆转的、无法估量的。在制定文化遗产旅游政策和规划时,文化遗产的保护享有优先权。文化遗产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负有伦理上和法律上的双重责任。博物馆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把文物博物馆机构纳入旅游企业的做法,在国际上很少有先例。

旅游企业兼并文物单位的现象,反映了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种典型的急功近利、短视贪财的观念,也反映了一种地方利益主义。这种错误现象之所以发生,往往是由于地方政府主导的结果。地方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地方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倾向于对文物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经营;又因为是地方政府主导的产物,致使这种错误一时难以纠正。为了保护祖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了国家和全民的利益,也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希望有关地方政府不要急功近利,以损害或牺牲文物为代价,换取一地一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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