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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誓”引起议论

本报记者来信
2002-05-3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易运文 我有话说

编辑部:

领取结婚证是人生神圣的一刻。为了使这一时刻显得更加庄重,从5月18日起,深圳市罗湖区婚姻登记处推出结婚宣誓仪式,由婚姻登记员为领取结婚证的新人主持一个简短而隆重的“婚誓”:新郎新娘分别在主持结婚宣誓仪式的婚姻登记员面前郑重签署“结婚誓言”,然后一对新人同声诵读:“我俩自今日起自愿结为合法夫妻,我们的心愿是:共同生活,共同成长,互相尊敬,互相扶持。我们相信,共同的努力能克服一切困难,让幸福快乐相伴我们一生。”诵读完毕,婚姻登记员宣布双方结为合法夫妻,并颁发结婚证书。

这样的婚誓显得热烈而甜蜜。罗湖区婚姻登记处推出这一婚誓仪式后,深圳的几家媒体在报道此事时都认为此举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民众的关怀。但深圳的一些律师却认为这样做可能会带来许多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婚誓并不合法。其中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聚平的观点就颇具代表性,他说:

第一、此举违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是实行登记结婚的国家,只有实行宗教仪式婚的国家才把宣誓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且在宗教婚国家,应由神父主持婚誓,没有国家由婚姻登记员主持婚誓。所以,此举是不伦不类的。

第二,此举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机关之一的婚姻登记部门,为合法申请人颁发结婚证书是其法定义务,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在履行义务时附加无法律依据的条件。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婚誓”不是必须的,由于登记员提出“婚誓”提议或要求是在一个特别的时刻,新人基于吉利、面子等因素不便拒绝。也许新人并不自愿,如果自愿,新人可在其他机会找其他人主持婚誓,登记机关大可不必越俎代疱。

第四,此举助长行政机关乱收费。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偿服务受到非议已久,增加“婚誓”仪式,顺理成章地增加了收费项目,如果其他登记机关纷纷仿效,肯定会助长乱收费。

王聚平等律师认为,鉴于此,“婚誓”似乎可以取消。婚姻登记机关尽量提高办证效率和认真严格履行办证手续,就是对新娘和新郎最美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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