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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李岚清在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2002-06-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翟伟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国务院今天召开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的势头,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李岚清指出,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应当看到,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卫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一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有些企业和个人目无法纪,见利忘义,草菅人命,在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经济速度,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这些问题不仅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好。

李岚清强调,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标本兼治,真抓实干。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企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主体。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完善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监督管理的责任在政府。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老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要限期治理。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决不容许雇用童工。二是要贯彻落实《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加大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职业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限期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责令企业给予赔偿;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依法责令企业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三是要利用法制手段,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和职业卫生监督服务体系,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保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要依靠

科技进步控制职业病危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健康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李岚清强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卫生、经贸、劳动保障和工商等有关部门都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发展。

会上,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周玉清、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欧新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高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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